未成年人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导读:
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下面本篇文章为大家分享了“未成年人故意伤害罪辩护词(案例)”的内容,欢迎阅读。现根据本案事实,依法发表以下辩护意见:首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犯有故意伤害罪的基本事实,本辩护人不持异议。
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下面本篇文章为大家分享了“未成年人故意伤害罪辩护词(案例)”的内容,欢迎阅读。
未成年人故意伤害罪辩护词(案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法声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其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庭审,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全面、清楚的认识。现根据本案事实,依法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犯有故意伤害罪的基本事实,本辩护人不持异议。但对本案的定罪量刑,有以下几点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信。
一、本案的发生是情景所致及由于他人的原因而引起的。被告人是由于年少无知和酒后冲动而酿成大错。另外被害人本人也是打架的参与者之一,其也有一定的过错,据此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本案全部证据材料均证实,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双方因吃饭拥挤而引起的纠纷,纠纷产生的之初,被告人并没有动手打人,因在一起喝酒的朋友喊了一声,打出事了我负责,加之当时被告已经喝晕了酒,且当时还属于未成年人,所以,在这样一个情景刺激下,又加上被害人也是当时打架的参与者,所以,才造成了本案意象不到的结果,而在此之前,被告人与被害人素不相识,毫无恩怨。因此,我们可以确认,被害人被本案被告人捅伤并最终死亡这一事件的发生,是大家都预料不到的,这与蓄意,预谋的伤害在主观恶性上有本质的区别。据此应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二、本案被告人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从被告人的整个口供看,被告人被警方抓获后,当日即如实供述了其将被害人扎伤的全部犯罪事实。这表明,被告人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此外,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侦查和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始终坚持诚恳的认罪态度,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办案,从未出现过不如实交代和推脱罪责的情况,更未出现过任何翻供现象。特别是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能如实地回答公诉人的讯问,态度诚恳,明确表示认罪。同时,面对被害人的亲属,被告人明确表达了自己的愧疚之情。这都表明,被告人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对自己的罪行感到万般后悔,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三、本案中,被告人虽然对被害人实施了伤害行为。但被告人伤害的是被害人的非要害部位。通常情况下,是不会致人死亡的。被害人的最终死亡是由于未能有效救治等促成的。受害人死亡的原因是:“外伤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外伤=>失血性休克=>死亡。外伤是XX用刀捅伤受害人造成的,但是受害人死亡形成的原因并不是单一的,是包括了捅伤和没有及时治疗等综合原因造成的。仅仅是XX的用刀捅伤,在正常情况下是不会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结果的。另外,从主观恶性方面讲,XX属于激情犯罪。XX是酒后在同桌吃饭的朋友与另一座发生打架时在朋友的语言刺激和当时情景的刺激下才参加到打架中去的,没有犯罪预谋;其随身携带刀具的目的是干活时的工具,被害人的最终死亡这一后果不仅不是被告人所希望的,而且也是被告人不愿意看到的。这也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只有初中文化水平,匮乏法律意识。由此可见,被告人之所以最终涉嫌犯罪,完全是由于其年少轻狂,遇事容易冲动,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造成的。且属于初犯,具有较强的可改造性,能够通过教育改造,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
五、本案被告人虽然经济能力十分有限(家在农村且爹死娘傻),几乎无经济能力,但被告人愿意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这是十分难能可贵的。而且,被告人的亲属愿意尽一切努力,积极地帮助被告人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
六、关于量刑的建议: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应在有期徒刑幅度内进行量刑,并且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综合考量各量刑情节的调节率,本案可以处有期徒刑10年。具体理由及意见如下:
一、关于量刑起点以及基准刑的确定
根据2010年10月1日开始试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量刑步骤的第一步为“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结合本案案情,能够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应该在《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同时根据《指导意见》关于常见犯罪量刑起点的规定:“有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情形,可以在10年至15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人并不具备应当处以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例外条件。《刑法》第234条明确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与致人死亡的后果两个客观方面的要件。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与之相符,符合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但被告人没有其他可以提高量刑起点的证据与事实。
根据庭审质证的证据,其伤害动机、手段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一般性构成要件,不具有例外的其他严重情形,如残忍手段、致多人伤害死亡等。故被告人应在10年至15年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内进行量刑。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指导意见》又规定:故意伤害罪可以根据责任程度、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本案被告人在群殴的情形下,一时情急犯下罪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犯罪行为与社会危害性以及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在同类犯罪中处于中间水平。
所以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量刑的基准刑确定为有期徒刑13年为宜。另第101条第二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基准刑为有其徒刑13年。第17条第二款:已满17周岁不满18周岁的,轻处20%。《指导意见》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60%;(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二、综合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及宣告刑的建议
以13年为基准刑,结合综合调节比例对基准刑的调节,则可以得出辩护人对本案被告人处以刑罚具体时间的建议:13年-(13年×20%+10%)=9.1年 以此调节比例为标准计算出来的宣告刑虽然低于法定最低刑,但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因被告人有未成年人这一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所以可以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辩护人的量刑建议是:被告人的宣告刑应为有期徒刑10年。
综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及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因被告人未满18周岁,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再加之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故恳请法院应对这些量刑情节进行量化考量,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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