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方报警将伤者送医院后在接受处理期间潜逃的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导读:
交通肇事逃逸即肇事者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让有关机关无法对其进行处理从而使其肇事责任难以被追究的行为。嫌疑人在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期间为了逃避对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而潜逃致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该事故的调查、处理无法进行下去构成肇事逃逸没有问题。在一审宣判后交通肇事行为人再逃跑的应不再认为还构成“交通肇事逃逸”。那么肇事方报警将伤者送医院后在接受处理期间潜逃的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交通肇事逃逸即肇事者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让有关机关无法对其进行处理从而使其肇事责任难以被追究的行为。嫌疑人在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期间为了逃避对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而潜逃致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该事故的调查、处理无法进行下去构成肇事逃逸没有问题。在一审宣判后交通肇事行为人再逃跑的应不再认为还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关于肇事方报警将伤者送医院后在接受处理期间潜逃的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如何理解肇事逃逸的“逃逸”
从字面上理解“逃逸”就是逃跑。交通肇事逃逸即肇事者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让有关机关无法对其进行处理从而使其肇事责任难以被追究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上述解释第二条对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基础条件或曰前提条件的有关情形的规定如下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或者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的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符合上述8种情形之一即构成交通肇事罪具备了肇事逃逸的基础或曰前提条件。在此基础上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就构成肇事逃逸依法应加重处罚。
(二)“逃逸”的限制问题探讨
有观点认为解释所规定的“逃跑”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笔者认为此观点值得商榷。任何事物都有个界限没有了界限就无法区分此与彼、是与非。法律对交通肇事行为人的责任追究在其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下主要包括对其刑事责任的追究和民事责任的追究两部分。嫌疑人在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期间为了逃避对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而潜逃致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该事故的调查、处理无法进行下去构成肇事逃逸没有问题。
但是“逃避法律追究”怎样才算“追究”完毕此后逃跑不算逃避追究不算“逃逸”?是公安机关调查、侦查完毕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还是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完毕将案件提起公诉?还是一审宣判完毕案件处于二审期间?还是案件已经生效被告人服刑期间?还是被告人服刑完毕?以上是从刑事责任来说。
从民事责任来说是被害人或其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即认为是得到追究?还是法院一审宣判?或者二审(假定有二审)完毕案件的判决发生效力?还是判决的钱款执行完毕(很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因种种原因无法或者难以得到执行)?从终极的意义上来说被告人服刑完毕并给付了判决书确定的金钱数额可视为承担、履行其交通肇事的法律责任完毕。
但是笔者认为“法律追究”和“责任法律责任承担或履行”是两个概念。至迟自一审宣判之日起可以认为司法机关对交通肇事行为人的刑事以及民事责任已经有了结论其责任已经被追究。在一审宣判后交通肇事行为人再逃跑的应不再认为还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构成其他违法犯罪的按其他违法犯罪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