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交强险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该怎么办
导读:
2016年3月25日永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永公交认字2016第014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邹某与被告某公司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黄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邹某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没有购买法定交强险在内的任何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某公司已垫付黄某死亡造成的损失费用60000元。争议焦点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是否应当支持?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上诉。那么未投交强险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该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16年3月25日永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永公交认字2016第014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邹某与被告某公司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黄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邹某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没有购买法定交强险在内的任何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某公司已垫付黄某死亡造成的损失费用60000元。争议焦点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是否应当支持?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上诉。关于未投交强险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该怎么办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2015年12月8日7时15分许黄某驾驶自己所有的无号牌正三轮车由黄华镇向黄华小学方向行驶至小田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由被告邹某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查明事故作业单位即被告某公司在距离被占用道路或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关安全与警示标志。2016年3月25日永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永公交认字2016第014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邹某与被告某公司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黄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邹某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没有购买法定交强险在内的任何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某公司已垫付黄某死亡造成的损失费用60000元。死者黄某系1951年9月24日出生。2012年9月24日黄某已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其生前共生育了四个子女即原告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原告余某甲系黄某的母亲原告余某乙系黄某的妻子黄某的父亲已去世。
诉讼事发后死者妻子余某乙、母亲余某甲及子女四人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邹某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六原告因黄某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110000元被告邹某与被告某公司按照40的过错责任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外连带赔偿六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64387.20元。
争议焦点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是否应当支持?原、被告几方的过错比例该如何划分?被告邹某与被告邹某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邹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黄某甲、余某甲、余某乙、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因黄某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110000元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亲属处理丧葬事宜的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64693.60元以上两项合计174693.60元二、被告某公司扣除已垫付的费用60000元外赔偿原告黄某甲、余某甲、余某乙、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因黄某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亲属处理丧葬事宜的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693.60元三、驳回原告黄某甲、余某甲、余某乙、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上诉。
评析法庭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特征的机动车且违反会车规定驾车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自行承担60的责任。被告邹某驾驶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特征的机动车且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情况下通行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被告某公司在距离被占用道路或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未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的要求采取警示、安全防护措施其过错行为是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因被告邹某和被告某公司对黄某的死亡后果没有主观上的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虽然客观上造成了黄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但二被告的行为单独不足以造成该后果而是结合在一起共同造成的损害故二被告在此次事故中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各自承担20的过错责任。
本案中被告邹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定义务未对肇事车辆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使得受害人在获得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权利无法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对六原告要求被告邹某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拓展延伸如果本案中死者驾驶车辆是他人所有又该如何处理?同理如车辆所有人将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借给他人其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和投保义务人未对肇事车辆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使得受害人在获得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权利无法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机动车所有人和投保义务人应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与机动车借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倘若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借给无资质或者醉酒人结合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借用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车辆所有除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外还将对其余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个人认为此处的相应的赔偿责任应理解为按份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