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离后又自首行为能否认定肇事逃逸
导读:
肇事人离开现场时是否“积极履行救助义务”是认定“逃逸”性质的本质要件肇事人离开现场时是否“立即投案”是评判“逃逸”性质的形式要件。本案被告人在肇事后即刻逃离现场置伤者于不顾的行为虽然说可能是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也可能是出于害怕心理等原因虽后来能投案自首但是仍应当认定刘岸肇事后逃逸。分歧本案在认定过程中对刘岸的行为是否肇事逃逸和自首有两种不同意见。刘岸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有逃避追究责任的念头而逃离事故现场但不久能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不能成立故不应认定逃逸。析案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刘岸的行为应认定是交通肇事逃逸和自首。那么交通肇事逃离后又自首行为能否认定肇事逃逸。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肇事人离开现场时是否“积极履行救助义务”是认定“逃逸”性质的本质要件肇事人离开现场时是否“立即投案”是评判“逃逸”性质的形式要件。本案被告人在肇事后即刻逃离现场置伤者于不顾的行为虽然说可能是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也可能是出于害怕心理等原因虽后来能投案自首但是仍应当认定刘岸肇事后逃逸。分歧本案在认定过程中对刘岸的行为是否肇事逃逸和自首有两种不同意见。刘岸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有逃避追究责任的念头而逃离事故现场但不久能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不能成立故不应认定逃逸。析案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刘岸的行为应认定是交通肇事逃逸和自首。关于交通肇事逃离后又自首行为能否认定肇事逃逸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肇事人离开现场时是否“积极履行救助义务”是认定“逃逸”性质的本质要件肇事人离开现场时是否“立即投案”是评判“逃逸”性质的形式要件。本案被告人在肇事后即刻逃离现场置伤者于不顾的行为虽然说可能是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也可能是出于害怕心理等原因虽后来能投案自首但是仍应当认定刘岸肇事后逃逸。但被告人在第二天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虽然时隔一天不能算上“立即投案”但不并不妨碍对其自首情节的认定。
案情
2012年7月11日晚22时许被告人刘岸酒后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车牌号为桂LOU97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国道323线由百色往田东方向行驶当车辆行至国道323线148KM800M处时被告人刘岸驾车驶入右侧非机动车道内碰撞行人莫英致使被害人莫英倒地受伤刘岸则弃车逃离现场。莫英因抢救无效于同月22日死亡。同年7月12日10时被告人刘岸到田阳县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交通肇事的事实。
分歧
本案在认定过程中对刘岸的行为是否肇事逃逸和自首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只能构成自首不能认定逃逸。理由是构成逃逸行为一是行为人主观上要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二是客观上要有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刘岸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有逃避追究责任的念头而逃离事故现场但不久能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不能成立故不应认定逃逸。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逃逸与自首可以一并认定。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下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刘岸虽然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但其第二天即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在开庭过程中自愿认罪自首成立。但自首情节并不能否定刘岸在逃跑时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因此在认定自首的同时应当认定刘岸具有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
析案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刘岸的行为应认定是交通肇事逃逸和自首。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主要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或者由于恐惧心理等原因而逃离现场置死、伤者于不顾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肇事人“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的肇事人的“逃离”确实是出于害怕受害方或者围观群众对其进行殴打或者是当时精神高度紧张慌乱而逃等原因。结合立法设置“交通肇事后逃逸”加重处罚情节的初衷认定肇事人“逃逸”不能仅仅看肇事人是否离开现场其关键在于肇事人是否同时具备“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和“立即投案”的行为特征。如果肇事人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后没有立即投案如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后逃跑的或者虽然肇事人立即投案但有能力履行却没有履行救助义务的均属于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的“逃逸”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