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逃逸致人死亡是如何定罪的
导读:
笔者认为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应当首先从立法意图和立法技术层面来考虑。所以从立法者的本意来看逃逸致人死亡应该是指那些肇事者因为害怕承担罪责而驾车逃窜以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的情形。也没有明确这里的“逃逸致人死亡”是否要求其之前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那么因逃逸致人死亡是如何定罪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笔者认为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应当首先从立法意图和立法技术层面来考虑。所以从立法者的本意来看逃逸致人死亡应该是指那些肇事者因为害怕承担罪责而驾车逃窜以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的情形。也没有明确这里的“逃逸致人死亡”是否要求其之前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是如何定罪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新增加的第三个罪刑阶段即“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理论界与实践界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其主要问题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内容第二“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第三是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量刑是否要以逃逸行为之前的交通肇事行为构成犯罪为必要前提第四是“新刑法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是否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的情况。下面笔者将对以上问题作出详细论述。
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内容
关于“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内容学界主要有四种观点
其一认为属于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的罪后表现其行为与罪过均与前两个罪刑阶段相同只是情节不同因而规定了更重的法定刑属于情节加重犯
其二认为是行为人违章肇事后为逃避罪责急于逃窜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死亡
其三认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行为人违章肇事后为逃避罪责急于逃窜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死亡第二、行为人肇事后遵守了第一次违反的注意义务但疏忽了其他的注意义务而这一疏忽造成了第二次肇事致使前次肇事受害者之外的其他人死亡。
其四“因逃逸致人死亡”因仅限于过失致人死亡即事实上发生了二次交通肇事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
笔者认为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应当首先从立法意图和立法技术层面来考虑。
首先刑法增设的这一条款反映了当时的司法实践同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从司法实践有关交通肇事罪的调查结果显示来看几近50的肇事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罪责而逃逸使被害人因此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死亡导致了危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也给公安交警部门的侦查工作带来了相当的难度。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不仅腐化了社会善良的风俗而且直接造成了不必要的更大的损失为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此类状况的发生立法者认为有必要对于逃逸的行为人予以加重处罚并基于此在交通肇事罪中增设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第三个罪刑阶段。所以从立法者的本意来看逃逸致人死亡应该是指那些肇事者因为害怕承担罪责而驾车逃窜以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的情形。
其次从立法技术上看交通肇事罪共分为三个罪刑阶段
其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二、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三个罪刑阶段分别以以分号相隔法定刑的立法模式也是衔接型中的由轻到重的递进方式。可见立法者认为这三个罪刑阶段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由轻到重。
同时这三个罪刑阶段中两次出现“逃逸”其中第二个罪刑阶段要求交通肇事后逃逸在司法解释中将其进一步明确为逃逸之前的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且侧重点在于强调肇事后逃逸这一行为以之作为加重法定刑的情节。而第三罪刑阶段中的逃逸并未要求“交通肇事后”司法解释也只将其具体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也没有明确这里的“逃逸致人死亡”是否要求其之前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
对此我们既可以理解为这有可能是基于立法力求文字简洁的考虑而默认了此中的逃逸要求有交通肇事罪为前提也可以认为立法者认为此处是否要求前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重要因为此处的侧重点在于逃逸这一行为导致的被害人死亡这样一种严重的后果也就是说因为有了这样一种严重的后果才有必要将对逃逸这样行为的处罚法定刑提到更高的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