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以后逃逸致人死亡如何定罪问题

导读:
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以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十分复杂如何理解“逃逸致人死亡”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分歧还是特别大的。按此种观点凡交通肇事以后无论何种情况导致他人死亡的均定交通肇事罪处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适用“交通肇事以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在此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与逃逸行为因为性质的不同就被分割为两个完全彼此独立的行为而且各自符合成立罪名的条件应定交通肇事罪和间接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对此类情况可以分为二种情况分析1、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因间接故意致被害人死亡而交通肇事行为又不成立犯罪的可以定故意杀人罪。那么交通肇事以后逃逸致人死亡如何定罪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以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十分复杂如何理解“逃逸致人死亡”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分歧还是特别大的。按此种观点凡交通肇事以后无论何种情况导致他人死亡的均定交通肇事罪处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适用“交通肇事以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在此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与逃逸行为因为性质的不同就被分割为两个完全彼此独立的行为而且各自符合成立罪名的条件应定交通肇事罪和间接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对此类情况可以分为二种情况分析1、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因间接故意致被害人死亡而交通肇事行为又不成立犯罪的可以定故意杀人罪。关于交通肇事以后逃逸致人死亡如何定罪问题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以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十分复杂如何理解“逃逸致人死亡”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分歧还是特别大的。关于交通肇事以后因逃逸而致人死亡的案件如何定罪的问题当前也存在有如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这一规定“只适用于由交通肇事罪转化成的故意犯罪”。按此种观点凡交通肇事以后无论何种情况导致他人死亡的均定交通肇事罪处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种观点认为这一规定仅适用行为人交通肇事以后逃逸而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不包括因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况。观点三认为这一规定既适用行为人交通肇事以后逃逸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也适用间接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况但不包括直接故意致人死亡。如有人认为肇事后逃逸不能排除肇事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的放任态度但这是肇事后的结果行为主观上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因此应定为交通肇事罪。如果行为人发生了重大事故为逃避责任故意将致伤人员移弃荒野而造成死亡的应按杀人罪论处。我拟撇开第133条第三档的法定刑基础上仅对纯粹的抽象事实作一种理性的假设分析。具体言之就是分析交通肇事以后行为人针对具体情况如何进行逃逸逃逸之后又如何致人死亡交通肇事与逃逸行为是何关系如果交通肇事与逃逸行为分属不同性质对二行为如何定罪处理等一系列问题。据此我拟对相关问题作出如下的假设分析
(一)交通肇事以后被害人的伤势十分严重(如脑部、心脏、肝脏等要害部位受伤)、生命垂危即使肇事者及时抢救也无法挽回其生命。此种情况下行为人驾车逃跑被害人又最终死亡的行为人只构成交通肇事罪。可以说被害人的死亡与行为人驾车逃逸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被害人之所以死亡那是行为人肇事的直接后果对肇事者应适用第133条第二档的规定属“交通肇事以后逃逸的或者有其他的特别恶劣情节的”的情况。不适用“交通肇事以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此类案件从严格意义上分析并不属于交通肇事以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
(二)行为人交通肇事以后误认为被害人没有受伤或只受到轻伤(或轻微伤)从而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行为人肇事以后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逃逸致被害人死亡行为人肇事以后误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从而逃逸致被害人无法得到及时救治而导致死亡等等。在此类案件中只要有证据表明肇事者不明知逃逸行为会造成伤害人死亡或者没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不具备间接故意杀人的主客观要件的即可以认定是交通肇事以后逃逸而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对于此类情况逃逸行为是交通肇事的自然延伸行为人的逃逸并没有改变交通肇事的性质同时逃逸行为本身也不具有独立成罪的条件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发生作为一种结果加重处理也是比较合适的。
(三)行为人交通肇事以后立即下车查看发现受害人伤情比较严重流血较多而且旁边围观者甚众。行为人将受害人装上车朝医院方向驶去但当他避开围观人的视线以后未将受害人送往医院为了逃避责任而将其弃置野地使之得不到及时医疗从行为内容来看行为人的逃逸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当然行为人弃置受害人也并不是希望受害人死去但在其意志因素上行为人为了逃避自己的责任却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持了放任态度。同时行为人发现受害人伤势不轻明知其如果得不到及时救治就可能或必然死亡从刑法上的间接故意理论分析行为人的行为完全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在此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与逃逸行为因为性质的不同就被分割为两个完全彼此独立的行为而且各自符合成立罪名的条件应定交通肇事罪和间接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对此类情况可以分为二种情况分析1、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因间接故意致被害人死亡而交通肇事行为又不成立犯罪的可以定故意杀人罪。2、行为人交通肇事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已经可以成立相关犯罪后又逃逸间接故意致受害人死亡应按数罪并罚处理。
(四)行为人交通肇事以后发现受害人伤势严重血流不止顿起歹念、遂倒车将受害人轧死而后逃逸。对于此种情况行为人倒车将受害人轧死的行为明显是故意杀人的行为而且是积极追求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交通肇事本身不成立犯罪那么此情况应定故意杀人罪如果交通肇事已成立犯罪那么按数罪并罚处理。内容提要汉语含义深奥歧解颇多。在立法时有时一个条文会引发多种不同理解与解释。“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包含多种行为内容会有多种后果。但如何具体分析每一种行为内容的主、客观要件将不符合立法精神的解释剔除出来恰如其分地理解、运用法律是学
(五)行为人肇事以后逃逸行为人在驾车逃跑过程中拖着受害人致受害人死亡这种情况也比较复杂应具体分析。如果行为人明知肇事车辆拖住了受害人而不停车继续逃跑表明行为人主观罪过发生了变化。行为人应认识到自身行为的性质已经超越了交通肇事的界限变成了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如果行为人并不知晓受害人被拖住为了逃避责任而逃跑致受害人死亡则成立交通肇事罪不另成立他罪。
(六)行为人交通肇事以后为了逃避责任熄灭前后车灯乘着黑暗偷摸着加速前行试图逃离肇事现场。在逃逸过程中又致他人死亡。这种情况特别复杂因为行为人逃逸的场所对行为人的定罪是有影响的。试想在一个偏远地区人迹罕至行为人加速前行造成了他人死亡恐怕是在行为人的意料之外。但如果在一个来往行人较多的地方乘黑加速前行致他人死亡恐怕是在行为人的意料之中。两种情况就可以决定行为人两种不同的心态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相结合反映出来的社会危害性也就大相径庭承担的刑事责任也就大不一样了。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况行为人逃逸致人死亡可以看作是第二次交通肇事罪。如果第一次肇事行为不成立犯罪那么对行为人按第二次肇事定罪即可。如果行为人第一次肇事行为成立犯罪那么对行为人明知在行人较多的地方高速行驶容易造成他人的伤亡、重伤置而不理放任一种严重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对其他受害人显然负有故意杀人(或重伤)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第一次肇事行为成立犯罪那么和逃逸行为致人死、伤的故意杀人、伤害罪成立数罪实行并罚。如果第一次肇事行为并不成立犯罪那么对行为人可以定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重伤)罪。
(七)行为人在一般肇事以后为了逃避责任在逃逸时又故意驾车冲撞、倾轧他人而致他人死亡的行为人杀人的故意罪过形式十分明显而且又采用了驾车冲撞他人的杀人方法应成立故意杀人罪。
(八)行为人交通肇事以后驾车逃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应按刑法第115条定罪论处或者是按交通肇事罪以驾车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合并论处。
综合上论述笔者认为交通肇事罪中的第三个罪刑阶段“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因为害怕被追究罪责驾车逃逸致使这次交通肇事的受害人因为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或者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其主观罪过只能是过失而且这一规定属于刑法理论上的结果加重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