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次责赔偿多少钱

导读:
交通事故次责赔偿交通事故的主次责任及交强险与商业险共存时如何分配赔偿责任案件基本信息1.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当事人原告王某被告张某、崔某、××公司及××保险省分公司基本案情2013年2月12日18时20分许被告张某驾驶黑AT××号捷达牌汽车沿南岗区嵩山路由北向南行驶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案件焦点交通事故主次责任及交强险与商业险共存时如何分配赔偿责任。被告××保险省分公司作为肇事车辆保险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承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该车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赔付原告所受损失。那么交通事故次责赔偿多少钱。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交通事故次责赔偿交通事故的主次责任及交强险与商业险共存时如何分配赔偿责任案件基本信息1.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当事人原告王某被告张某、崔某、××公司及××保险省分公司基本案情2013年2月12日18时20分许被告张某驾驶黑AT××号捷达牌汽车沿南岗区嵩山路由北向南行驶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案件焦点交通事故主次责任及交强险与商业险共存时如何分配赔偿责任。被告××保险省分公司作为肇事车辆保险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承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该车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赔付原告所受损失。关于交通事故次责赔偿多少钱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交通事故次责赔偿
交通事故的主次责任及交强险与商业险共存时如何分配赔偿责任
案件基本信息
1.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当事人
原告王某
被告张某、崔某、××公司及××保险省分公司
基本案情
2013年2月12日18时20分许被告张某驾驶黑AT××号捷达牌汽车沿南岗区嵩山路由北向南行驶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此起事故经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岗大队作出哈公交认字2013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于2013年2月12日至2013年4月19日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多发外伤花费住院医疗费75371元期间被告张某为其垫付门诊医疗费1442元、急救医疗费165元和住院预交金41000元原告伤后共计住院66天。原告出院后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2013年5月13日花费门诊费60.50元2013年8月17日花费门诊费1024.40元在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医医院2013年5月13日花费门诊费300元。2013年5月13日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诊断书医嘱为“补充钙质、增加营养”。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13年10月24日××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原告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2、医疗终结时间为伤后8个月3、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出院后需1人护理2个月4、二次手术取出固定物费用预算人民币800010000元或按实际合理支出计算5、不支持康复治疗。原告于2012年12月18日至2013年12月26日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花费住院医疗费12767.73元。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某提出反诉后被告张某撤回该反诉请求。
另查明原告受伤前系哈尔滨市××厂工作人员月工资3200元。原告住院期间由护理人员程×与赵×进行护理。护理人员程×和赵×月工资分别为3000元和2800元。
再查明肇事车辆黑AT××号出租车登记所有权人为被告××公司其与被告崔某签订了哈尔滨市客运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被告崔某为该车承包车主承包期间为2012年3月20日至2018年2月1日被告张某从被告崔某处再次承包该车进行夜班营运。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省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50000元不含不计免赔。
案件焦点
交通事故主次责任及交强险与商业险共存时如何分配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保险省分公司作为肇事车辆保险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承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该车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赔付原告所受损失。根据哈公交认字2013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张某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其与原告之间的责任比例为80和20为宜。故对于原告诉讼请求中合理合法部分予以支持。具体赔偿项目处理如下(一)关于医疗费原告因治伤产生门诊医疗费2991.90元(计算方式为60.50元10元554.50元158.70元301.20元300元1442元165元)和住院医疗费75371元合计医疗费78362.90元(二)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伤后于2013年2月12日至2013年4月19日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66天产生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元(计算方式为50元/天×66天)(三)关于二次手术费原告因治伤实际支出二次手术费12767.73元(四)关于误工费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伤后8个月医疗终结产生误工费25600元(计算方式为3200元×8个月)(五)关于护理费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出院后需1人护理2个月原告伤后住院66天产生护理费18760元计算方式为(3000元/月÷30天×66天2800元/月÷30天×66天)3000元/月×2个月(六)关于交通费原告因治伤产生交通费344元(七)关于伤残赔偿金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产生伤残赔偿金35520元(计算方式17760元/年×20年×10)(八)关于精神抚慰金因原告受伤十级伤残产生精神抚慰金5000元(九)关于司法鉴定费、邮寄费和案件受理费原告因进行诉讼产生司法鉴定费3600元邮寄费96元和案件受理费3786元。(十)上述款项中原告因本起事故产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二次手术费共计94430.63元被告阳光××省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给付原告10000元、余额84430.63元按照原告与被告张某在本起事故中的责任比例计算数额为67544.50元(计算方式为84430.63元×80)由被告××保险省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给付原告40000元(计算方式为50000元×80)剩余款项27544.50元由被告张某给付原告。鉴定费、邮寄费和案件受理费共计7482元由被告张某给付原告。上述被告张某承担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司法鉴定费、邮寄费和案件受理费共计35026.50元与被告张某为原告垫付的42607元(计算方式为1442元165元41000元)进行相抵余款7580.50元由被告××保险省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给付被告张某。关于原告主张的营养费因其提交需加强营养的医嘱并未发生于住院期间原告亦未申请鉴定营养费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残疾用具费因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笔费用的发生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疤痕修复费用因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笔费用的发生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保险省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被告××保险省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给付原告误工费25600元、护理费18760元、交通费344元、伤残赔偿金3552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
二、被告××保险省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给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二次手术费共计32419.50元(计算方式为40000元7580.50元)给付被告张某7580.50元。
三、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司法鉴定费3600元(已抵扣)。
四、被告张某给付原告邮寄费96元(已抵扣)。
五、驳回原告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交通事故的主次责任及交强险与商业险共存时分配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不统一。除本案中的赔偿责任分配外还有另外一种分配赔偿责任的方式。以本案为例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保险省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给付原告10000元其次余额84430.63元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保险省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给付原告40000元再次扣除交强险和商业险在责任限额内给付原告的50000元外余额44430.63元根据主次责任原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8886.13元被告张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35544.50元。原告因进行诉讼产生司法鉴定费3600元邮寄费96元和案件受理费3786元共计7482元由被告张某给付原告。被告张某先行垫付42607元与张某应承担的43026.5元(35544.57482元)相抵扣被告张某还应给付原告419.5元。
以本案为例不同的分配赔偿责任方式产生截然不同的结果。司法实践中第二种分配赔偿责任方式屡见不鲜。但笔者认为第一种分配赔偿责任方式更符合公正正义的立法目的。两种分配赔偿责任方式的不同点在于先分配交通事故的主次责任再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还是先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再分配交通事故的主次责任。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在适用上主要是对不足部分理解存在分歧。但从保险法的立法目的来看保险法保护的是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到商业保险保护的是车主及驾驶人的合法利益而不是受害人的利益。区分交强险与商业险的立法目的是准确认定分配赔偿责任方式的关键。因此笔者认为本案中的分配赔偿责任方式更贴近立法目的符合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