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的各种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导读:
4、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那么交通事故处理的各种期限是如何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4、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关于交通事故处理的各种期限是如何规定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交通事故处理的各种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一、扣押车辆时间期限
道交法第72条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1、对于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扣押期限为40日5日(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20日10日(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5日(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40日。
2、对于不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扣押期限为10日。
二、扣留车辆处理时间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力、非机动车应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30日内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拍卖非法拼装的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报废涉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作出事故认定书时间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事实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并可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对于复杂的交通事故
1、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4、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书面申请)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四、复核时间期限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复核以一次为限。
五、事后报警时间期限
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
六、赔偿调解时间期限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并于八日内制作调解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
(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
(4)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