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
导读:
如何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第一种观点认为条文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被害人受伤严重但并未死亡如抢救及时可能挽救其生命但由于行为人不采取积极的救护措施并逃离事故现场致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而死亡的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应限于过失致人死亡即事实上发生了两次交通事故也就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的情况就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情节的规定。因此在处理“因逃逸致人死亡”案件时就要特别注意分析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及其变化情况。那么如何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如何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第一种观点认为条文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被害人受伤严重但并未死亡如抢救及时可能挽救其生命但由于行为人不采取积极的救护措施并逃离事故现场致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而死亡的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应限于过失致人死亡即事实上发生了两次交通事故也就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的情况就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情节的规定。因此在处理“因逃逸致人死亡”案件时就要特别注意分析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及其变化情况。关于如何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如何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
当前在刑法理论上主要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条文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被害人受伤严重但并未死亡如抢救及时可能挽救其生命但由于行为人不采取积极的救护措施并逃离事故现场致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而死亡的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应限于过失致人死亡即事实上发生了两次交通事故也就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的情况就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情节的规定。由此我们也能够看出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在这里显得非常关键。因此客观的分析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对如何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以及就此类案件如何定罪就显得非常重要。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以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作为该罪的核心。其潜在的含义是指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肇事后果。然而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不断变化的在一定条件下故意行为可以转化为过失行为过失行为也可以转化为故意行为。随着主观心理态度的变化行为的性质也会随着发生变化。因此在处理“因逃逸致人死亡”案件时就要特别注意分析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及其变化情况。尤其要注意查明行为人肇事后对自己交通肇事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因而笔者对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在理论上谈一下自己的观点。
行为人将人撞伤后逃逸被害人死亡主观上有以下几种情况。
1.行为人因逃逸过失致使受伤者死亡。这种情况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后误认为被害人没有受伤或者只受轻伤凭自身经验武断地认为不会出现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从而逃逸致被害人死亡还有一种情况即行为人肇事后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逃逸致被害人未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这两种情况都是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抱有侥幸心理过于自信因而成立过失的罪过即过失致被害者死亡。
2.行为人肇事致人重伤后逃逸。在当时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其逃逸后被害人可能会因伤而致死但是为了立即逃离现场以逃脱罪责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采取听之任之放任的态度。也就是行为人既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予以补救同时也不希望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的罪过形式就是间接故意。
3.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罪责毁灭罪证故意将被害人移至丛林、沟壑等不易被人发现的地方而后逃逸使被害人失去被抢救的机会而引起死亡。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被害人若不及时救助必然会出现死亡的结果却为逃脱罪责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对于这种必然的情形行为人对救助责任的不作为构成直接故意犯罪。
(二)行为人发生交通事故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这就是所谓的二次肇事问题。这种情况行为人在主观上会有以下几种罪过形式。
第一种即行为人在第一次肇事后又以同样的过失继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进行逃逸对先前违反的注意义务明知故犯而造成第二次交通事故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受伤者死亡的罪过形式符合间接故意的要求。
第二种即行为人在第一次肇事后为逃脱罪责在驾车夺路逃跑时不顾他人安全而撞轧他人致死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构成直接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