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开除公职新规是怎样的
导读:
醉驾开除公职新规是怎样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那么醉驾开除公职新规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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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开除公职新规是怎样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什么是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故意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即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本罪是抽象的危险犯不需要司法人员具体判断醉酒行为是否具有公共危险。因此一方面抽象的危险犯实际上是类型化的危险犯司法人员只需要进行类型化的判断即可。另一方面完全没有危险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例如在没有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因为不具有抽象的危险不应以本罪论处。醉酒驾驶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是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但是对于醉酒状态的认识不需要十分具体(不需要认识到血液中的酒精具体含量)只要有大体上的认识即可。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喝了一定的酒事实上又达到了醉酒状态并驾驶机动车的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认为自己只是酒后驾驶而不是醉酒驾驶的辩解不能排除故意的成立。即使行为人没有主动饮酒(饮料中被他人掺入酒精)但驾驶机动车之前或者之时意识到自己已经饮酒的也应认定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当然如果没有主动饮酒也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饮酒的排除故意的成立。
醉驾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其本质特征表现为不特定性这类犯罪对其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事前往往无法预料和控制。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不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而只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产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2、客观要件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有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由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也包括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却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因此只要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犯罪。但是过失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才构成犯罪。
3、主体要件
该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构成。此外该类犯罪中有的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有的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该罪主体。
4、主观要件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所谓故意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