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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交通肇事犯罪的犯罪主体是谁

王熙律师2022.01.26396人阅读
导读:

基于上述特点在确定水路交通肇事犯罪的犯罪主体时分清真正的肇事者较道路交通肇事犯罪要复杂得多。这说明在过失犯罪中犯罪主体须具备注意能力且有注意义务。只要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都能成为犯罪主体并不一定是交通工具的直接驾驶者。因此轮机部船员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这一规定确定了道路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指使、强令违章驾驶车辆者的犯罪主体地位。那么水路交通肇事犯罪的犯罪主体是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基于上述特点在确定水路交通肇事犯罪的犯罪主体时分清真正的肇事者较道路交通肇事犯罪要复杂得多。这说明在过失犯罪中犯罪主体须具备注意能力且有注意义务。只要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都能成为犯罪主体并不一定是交通工具的直接驾驶者。因此轮机部船员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这一规定确定了道路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指使、强令违章驾驶车辆者的犯罪主体地位。关于水路交通肇事犯罪的犯罪主体是谁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水路交通肇事犯罪的犯罪主体

虽然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多为交通工具的驾驶者故本文就水路交通肇事犯罪主体的讨论仅限于驾驶者。在道路上由于车辆的驾驶者只能是一个人确定犯罪主体困难不是很大而在水路上作为水路的主要交通工具船舶具体的驾驶非一个人能完成必须由一定数量的般员合作。因此与车辆的驾驶者相比船舶的驾驶者有如下特点(1)船员分属驾驶部和轮机部两部分各司不同职责。驾驶部船员负责掌握船舶的航行方向轮机部船员负责船舶轮机的运转。船舶的航行有赖于两部门的船员密切配合。并且两个部门船员的考试发证有各自的体系不能相互代行职责。(2)船员有职务高低之分。驾驶部和轮机部船员均有高级船员和低级船员之分。驾驶部高级船员按职务由高到低分为船长、大副、二副、三副低级船员为水手轮机部高级船员按职务高低分为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低级船员为机工。其中船长是船舶上最高行政管理人员对船上的行政和航行事务行使管理、统率和指导的权力。(3)船舶驾驶的指挥和实际操作通常由高级船员和低级船员分别进行。以驾驶部为例高级船员下达航向、速度等指令低级船员则依高级船员的指令完成具体的驾驶行为。(4)船员驾驶船舶有严格的值班制度。船舶航行一般需要24小时不间断航行特别是远洋航行船舶途中可能需要数月时间这就使得船员在航程中必须有严格的驾驶值班制度轮流驾驶船舶。

基于上述特点在确定水路交通肇事犯罪的犯罪主体时分清真正的肇事者较道路交通肇事犯罪要复杂得多。这需要一个逻辑过程首先要弄清船舶肇事的原因。是由于船舶的错误航向、航速、不当的避碰措施还是由于船舶轮机故障造成船舶控制失灵所致其次区分是驾驶部的责任还是轮机部的责任其三确定责任船员是谁。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

(一)轮机部船员能否成为交通肇事的犯罪主体

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这说明在过失犯罪中犯罪主体须具备注意能力且有注意义务。从实践中看许多水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正是由于轮机部船员违反相关规定疏于船舶轮机的管理以致船舶在航行中控制失灵。对于这种情况驾驶部船员一般都无法有效控制船舶他们对于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失。从刑法的规定来看并未对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作特别规定即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都能成为犯罪主体并不一定是交通工具的直接驾驶者。因此轮机部船员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二)指使、强令船舶违章驾驶者能否成为交通肇事的犯罪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这一规定确定了道路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指使、强令违章驾驶车辆者的犯罪主体地位。上述规定源于监督过失理论这一理论同样适用于水路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要求船舶公司应建立、实施并保持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的安全管理体系并规定在不妨碍船长履行其职责并独立行使其权力的前提下船舶管理公司对处理涉及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的事务有最终决定权。由此看出船舶公司对船舶的航行有监督管理的权力船舶公司有权指挥船舶营运的人员指使、强令船舶违章驾驶其过失亦属监督过失。既然指使、强令违章驾驶车辆者基于监督过失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那么同理指使、强令船舶违章航行者也能成为该罪的主体。

需要说明的是高级船员指挥低级船员驾驶船舶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不属指使、强令违章驾驶船舶的行为。因为依船舶驾驶的职务要求高级船员有驾驶船舶的权力低级船员必须服从他们之间是合法的指挥、服从关系。而上述指使、强令则是非法的指挥、服从关系。对于此种情况如果是低级船员按照高级船员错误的指令操作造成事故的过失人应是下达指令的高级船员若是低级船员不执行高级船员正确的指令进行操作因而发生事故的过失人则是该低级船员。这里无论是高级船员还是低级船员的过失均不属于监督过失。

二、水路交通肇事犯罪适用的法规范围

水路交通肇事犯罪行为所违反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不是狭义的。无论是法律形式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还是行政法规形式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其规定都是较为原则的有些时候难以直接依据这些法规来认定具体的违章行为。所以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所指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应当是从广义层面而言的。

然而国际公约和一般规范性文件是否包含于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之内呢笔者认为判断这个问题的最终标准在于法律文件是否对交通运输管理行为有直接的法律效力是否交通运输管理的执法依据因为这是构成行政犯与否的前提。在海事立法实践中除了通过立法将国际公约内容转化为国内法的形式之外也有通过国务院主管部门以通知的方式赋予国际公约直接法律效力的形式。典型的是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该公约就是通过交通部下达通知的形式明确其作为直接的执法依据。①实际上这个公约也是目前我国海上包括沿海一些港口适用的最重要的一部调整船舶航行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对于交通运输管理有直接法律效力的国际公约应当属于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范畴。

而对于规章之下的一般规范性文件也需要区别对待。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一般规范性文件是大量存在的其在行政执法中的法律效力不可否定这是由我国目前行政立法不完善的现状所决定的。将一般规范性文件排除在水路交通肇事犯罪行为所违反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之外是不现实的否则只会造成放纵犯罪的结果。另一方面由于一般规范性文件缺乏严格的立法程序有些文件本身就是违法的因此对于这类一般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执法依据。关键字水路交通肇事/犯罪主体/定罪量刑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逐步深化航运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与之伴随的是水路交通事故尤其是重大水路交通事故发生率升高水路交通肇事犯罪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笔者以水路交通肇事犯罪与道路交通肇事犯罪的区

三、水路交通肇事犯罪的定罪量刑

(一)水路交通肇事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应当与道路交通肇事犯罪的定罪量刑有所区别

有人认为同样是交通肇事罪在量刑标准上加以区别会有失刑法的公平性。笔者认为不然理由是

1.刑法的公平性是在实质意义上的平等绝非形式意义上的平等。这就要求我们在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必须充分考虑各种主客观因素正确确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即使是结果犯也不能将犯罪结果作为惟一的量刑考虑同样也需要对其他一些因素进行考察。

2.水路交通运输不同于道路交通运输的诸多特点决定了在评价水路交通肇事犯罪与道路交通肇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时不可一刀切。船舶和车辆这两种交通运输工具在价值上差别很大船舶的造价昂贵远非车辆能比。价值几百万人民币的车辆已经是很昂贵了而船舶特别是现代化船舶的造价动辄数亿元。船舶一旦发生事故仅修理费用就可能要数百万元。而且船舶发生事故后还可能会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清污费用也不菲。这就决定了水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势必比道路交通事故要大很多如果不在量刑标准上加以区别就会造成即便肇事人主观的过失程度一样却因为水路交通肇事造成的损失远大于道路交通肇事所造成的损失而在量刑上差别过大。这样不但有违主客观相二致的定罪量刑原则也难以体现刑法的公平性。

3.水路交通运输中的重大事故的标准本身就与道路交通事故不同。司法实践中对交通肇事的定罪量刑标准实际上是以道路交通运输的重大事故标准确定的显然不适合水路交通肇事犯罪的定罪量刑。

4.在航空、铁路这两种广义上的交通运输中发生的肇事犯罪是单独定罪量刑的这种状况在某种程度上也是考虑到上述原因的结果也为水路交通肇事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区别于道路交通肇事犯罪提供了立法的参考。

5.同种犯罪存在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亦有现实依据。如盗窃罪经济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有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

因此要真正实现刑法在交通肇事犯罪定罪量刑上的公平就必须将水路交通肇事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与道路交通肇事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加以区别。

(二)应将“人员失踪”引入水路交通肇事犯罪的定罪量刑中

水路交通事故中常有人员失踪的情形。由于刑法在确定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时是以道路交通事故为参考的而道路交通事故中通常不存在人员失踪的情况所以在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中没有“人员失踪”的概念只考虑人员死亡、重伤和财产损失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而在实践中失踪者生还的可能性不大绝大部分失踪者客观上都死亡了因此人员失踪是水路交通肇事中不可忽略的严重后果直接体现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只有将其体现于定罪量刑中才能正确形成对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

另一方面又不能将人员失踪完全等同于死亡的后果虽然失踪者生还可能性不大但毕竟不能完全排除生还的可能性。水路交通事故中寻找不到失踪者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并不仅仅只有失踪者死亡一种结果。确定人员失踪的定罪量刑标准首先应确定人员失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这可以通过将人员失踪分别与死亡和重伤比较后得出即人员失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低于死亡而高于重伤。据此可以将人员失踪的定罪量刑标准设定于死亡和重伤之间。

(三)水路交通肇事犯罪定罪量刑的立法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第四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这是司法实践中对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依据。我们可以适当补充人员失踪的内容形成对水路交通肇事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水路交通肇事具有下列的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失踪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或者失踪四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水路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失踪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或者失踪十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注释

①参见交通部1981年4月6日发布的关于执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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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的规定,行为人交通肇事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简称无证驾驶)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亦构成交通肇事罪。能否追究史某刑事责任的关键在于史某能否因驾驶证分数被扣完被认定为无证驾驶。我们认为,史某驾驶证分数被扣完即意味着史某的驾驶资格已经丧失,但法律上是否丧失应当由交警依照行政处罚程序作出认定。在该案中,交警并未事先作出吊销史某驾驶证之决定,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除非该案件发生在史某驾驶证年审期限之后,才能认定史某确知其已经丧失驾驶资格,故史某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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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交通肇事赔偿找谁,赔偿主体是谁

    内容:车辆所有人要承担交通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载的责任主体是肇事者,但是,肇事者不一定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体。肇事者如果作为雇员,不承担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肇事者有可能要承担响应的刑事和行政责任。因此如发生交通事故,承租人,借用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租人和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购买人实际支配下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应该是购买人,而不是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交通肇事者死亡该找谁赔偿关于事故责任人死亡的赔偿责任主体问题,目前审判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一)家属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交通肇事赔偿找谁,赔偿主体是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2.02.04676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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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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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肇事赔偿主体怎么确定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交通肇事赔偿主体怎么确定

    内容:交通肇事赔偿主体怎么确定1、购买的车辆未登记过户而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为肇事时车辆的所有人。如果出借人有过错如明知借用人无驾驶证或者酒后而借用则出借人与借用人应按各自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交通肇事赔偿主体怎么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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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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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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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交通肇事犯罪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什么是交通肇事犯罪

    内容:什么是交通肇事犯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即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那么什么是交通肇事犯罪。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2.10183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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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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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资诈骗罪对于犯罪主体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集资诈骗罪主体构成的要件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集资诈骗罪对于犯罪主体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集资诈骗罪主体构成的要件

    内容:集资诈骗罪主体构成的要件集资诈骗罪是指非法向公众募集资金,通过欺诈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通过对集资诈骗罪犯罪主体法律规定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该罪行的定义和构成要件内容以及自然人和单位作为犯罪主体的法律规定,了解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法律规定对于防范和打击此类犯罪至关重要,二、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法律规定自然人犯罪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自然人作为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本文将从律师的角度对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法律规定进行深入剖析,并通过案例加以说明。

    崔玉君律师
    2023.10.31521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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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肇事致人轻伤后逃逸是否构成犯罪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交通肇事致人轻伤后逃逸是否构成犯罪

    内容:致人轻伤的行为是否构成了肇事逃逸,还需要结合具体的事故发生情况来认定,并不是所有的小擦挂发生都属于肇事逃逸的行为。那么交通肇事致人轻伤后逃逸是否构成犯罪。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2.041067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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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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