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有什么特征

导读: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包含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之中的然而刑法在第一百三十一条和一百三十二条又分别规定了重大航空事故罪和铁路安全运营罪却未把承担更为重要运输任务的水上交通肇事问题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予以单列。由此可见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主体具有很大的复杂性不仅仅是船舶的驾驶和操作人员。鉴于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上述特征笔者认为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是指水上交通运输的主体在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惩处而逃脱现场的行为。那么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有什么特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包含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之中的然而刑法在第一百三十一条和一百三十二条又分别规定了重大航空事故罪和铁路安全运营罪却未把承担更为重要运输任务的水上交通肇事问题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予以单列。由此可见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主体具有很大的复杂性不仅仅是船舶的驾驶和操作人员。鉴于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上述特征笔者认为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是指水上交通运输的主体在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惩处而逃脱现场的行为。关于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有什么特征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包含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之中的然而刑法在第一百三十一条和一百三十二条又分别规定了重大航空事故罪和铁路安全运营罪却未把承担更为重要运输任务的水上交通肇事问题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予以单列。但由于水上航运的特殊性使得几乎每一起水上交通肇事犯罪都有可能发生逃逸事故。究其原因主要在于
一是受经济利益驱动船舶从建造、船员的选任、运输等各个环节都不符合相关规定以致发生事故后各个方面都选择了逃逸并订立攻守同盟以逃避法律制裁
二是肇事逃逸者存在畏罪及侥幸心理法制观念淡薄认为在茫茫水域上要找到相关证据是不可能的而一旦交由相关部门处理费时又费力肇事者的这种赌徒心态是造成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的重要因素
三是各主管机关协调配合及打击力度不够发生水上交通肇事犯罪后公安、船检、海事、检察院、法院等主管机关协作、沟通渠道不畅通没有一个互相沟通的信息网络平台不能真正形成打击水上交通肇事犯罪的合力
四是现行法律并未单独设立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的罪名处理时只是按交通肇事的不同情节予以量刑处理力度不够不足以使其主动投案。
笔者认为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有其独特的特征
从主体上看水上交通肇事的主体主要是从事水上交通运输的人员既可以是直接从事船舶驾驶的船员包括船长、舵手、大副、轮机和水手等还可以是非直接从事船舶驾驶的人员如船舶的所有人或出租人、承租人。如果船舶不适航船舶的所有人或租赁双方人员要求航行并在船舶发生交通肇事以后指使船舶逃离现场他们也要承担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主体具有很大的复杂性不仅仅是船舶的驾驶和操作人员。
从事故发生后的情形来看几乎每一起水上交通肇事发生后肇事船舶都选择了逃逸这成了一直以来困扰海事公安机关执法的重大难题造成这种情形除本文上述的几种原因外没有将交通肇事逃逸单独列为一个罪名也是一个主要原因。
从危害后果来看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往往大大高于道路交通肇事的损失程度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不能完全适用于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因为现在的船舶运输普遍吨位大、货物价值高而且水上交通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的各种费用很多其损失的具体计算可参照交通部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的规定这与道路交通肇事犯罪的处理有较大不同。
从管辖上来看公安侦查机关在管辖上居于被动的地位。水上交通事故的主管机构是海事部门事故责任主要由海事部门进行认定公安机关并没有管辖权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只有当海事部门调查取证后认为构成犯罪并移送公安机关时公安机关才能依法立案侦查。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有时海事部门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并不很恰当这又给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增加了难度。
鉴于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上述特征笔者认为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是指水上交通运输的主体在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惩处而逃脱现场的行为。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罪其主体是从事水上交通运输的人员包括船舶驾驶人员、操作人员以及船舶的所有人和租赁双方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而擅自逃离事故现场其违反的客体是正常的水上交通秩序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客观上造成了生命的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