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实务小结
导读: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实务总结本文以2011年全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研讨会纪要为主要参考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交强险条例交强险条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总结而成。其中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就有明确规定将交强险限额分为了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赔偿、财产损失赔偿及机动车无事故责任赔偿四种限额。目前保监会公布的赔偿限额标准如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机动车无事故责任的情况下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那么交通事故赔偿实务小结。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实务总结本文以2011年全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研讨会纪要为主要参考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交强险条例交强险条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总结而成。其中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就有明确规定将交强险限额分为了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赔偿、财产损失赔偿及机动车无事故责任赔偿四种限额。目前保监会公布的赔偿限额标准如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机动车无事故责任的情况下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关于交通事故赔偿实务小结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实务总结
本文以2011年全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研讨会纪要为主要参考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交强险条例交强险条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总结而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一般会产生受伤残疾和死亡三种人身损害情况此三种情况所产生的赔偿项目根据受损害的程度的不同是有一定差异的此三种情况根据产生的原因责任和受损害的项目不同在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限额也是存在差异的。其中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就有明确规定将交强险限额分为了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赔偿、财产损失赔偿及机动车无事故责任赔偿四种限额。此四种限额实行的是全国统一标准具体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目前保监会公布的(主要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该条款是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不属于法律文件但司法实践中都予以援引作为法院的裁判依据)赔偿限额标准如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机动车无事故责任的情况下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其中死亡伤残限额包括受害人死亡、受伤、残疾三种情况具体赔偿项目有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限额赔偿项目有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本文主要就是针对受伤、残疾和死亡这三种受损害的情况下分别产生的不同赔偿项目、计算方式、需要辅佐的证据以及在法律实务中应当注意的事项进行总结涉及到具体的数字说明就以2011年山东省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为例具体阐述要对该标准的以下几组数字有所了解一、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3691元。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946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3118元。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990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807元。具体总结内容如下一、人身损害受伤应当赔偿的项目(即一般的赔偿范围受害人没有达到残疾或者死亡的后果)(一)、医疗费。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中医疗费的范围具体表述为医疗费限额赔偿项目有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为了在法律实务中操作方便在这里我们把医疗费中的“其他医用费用”具体分化把经常性的项目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和营养费单独提出分列非经常性的项目整容费不单列。关于医疗费在举证等方面应当注意以下内容。1、受害人要求赔偿医疗费的除需提供医疗费单据(发票)外还应提供诊断证明、病历进行佐证。有住院情况的还需提供用药明细单(即住院费用清单)以证明住院期间用药情况。在审理中应结合具体案情对受害人用药、转院是否合理总体花费与病情是否相符等情况予以审查。2、经过审查后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治疗及用药的必要性、合理性有异议的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3、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治疗所需要的费用。由于该费用在审理期间并未实际发生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如果有明确的数额可以予以支持如果只是对该费用的大体估算并未确定该费用的准确数额对该费用不应予以支持但在裁判文书中应注明受害人可待该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二)、误工费。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关于误工费在举证等方面应当注意以下内容。应当辅佐的证据包括医院诊断证明(即医疗机构出具的休息证明注明休息时间、多份诊断证明时间要连续起来)、伤者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红章、劳动合同工资收入证明(即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误工证明扣发工资证明工资单考勤表(或者是工资表亦可。一般事故发生日前3个月以上构成伤残的不少于12个月)在2011年全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研讨会纪要表述为以下内容关于误工费的问题1、受害人误工时间应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息证明确定受害人提供的证明足以证实其持续误工的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但对于受害人误工休息时间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其误工时间可参照公安部2004年11月19日发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确定。2、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可要求其提交单位出具工资证明、受害前六个月及治疗期间单位工资表以证明其受伤前工资标准及工资扣发情况。受害人工资水平明显高于同行业标准的应进一步提供完税证明予以佐证不能提供的其工资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同行业平均工资确定。受害人已提供以上证据的情况下赔偿义务人仍对受害人误工费提出异议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但受害人仅提供单位出具证明的应视为受害人未完成必要举证责任对其误工费的请求可以予以保留要求其在补充证据后另行主张。3、误工费是指受害人本应获得却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未能获得的收入损失即包括固定收入也包括年终奖等其他收益。受害人虽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退休、离岗但其仍从事适当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一定劳动收入其受伤必然产生收入减少的后果。由于该收入减少的损失系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致侵权人应予赔偿。4、城镇家庭主妇和无业人员的误工费可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计算。5、误工费的赔偿仅限于受害前有劳动能力的受害人对于受害前没有劳动能力的受害人不应支持其误工费。6、受害人伤残情况经多次鉴定的应按第一次鉴定时间为准。因再次鉴定只是对伤残程度的重新认定但定残的确定时间是第一次的鉴定时间且如果按重新鉴定的时间确定实践中容易产生受害人为了多获得赔偿(统计数据在逐年增长)而恶意申请再次鉴定的情况。(三)、陪护费(即主要是指在住院期间产生的护理费)。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关于陪护费在举证等方面应当注意以下内容。医院开具的陪护证明、护理人员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红章、劳动合同工资收入证明误工证明扣发工资证明工资单(事故发生日前不少于3个月)在2011年全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研讨会纪要表述为以下内容关于护理费的问题1、受害人在住院期间护理人员至少为一人医疗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原则上不应超过两人。2、对于受害人主张出院后至定残前护理费的应根据医疗机构意见及受害人身体状况综合确定应否支持。3、对于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费应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受害人的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受害人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应根据其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的身体状况进行鉴定。确定护理依赖程度后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按照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根据完全护理依赖50%、大部分护理依赖40%、部分护理依赖30%的等级计算护理费。(四)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30元×住院天数(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在2011年全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研讨会纪要表述为以下内容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问题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1、在淄博市范围内住院的参照淄博市政府规定的每天12元计算2、市外在山东省范围内异地住院的参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省内出差误餐费每天30元的标准计算3、在省外异地住院的参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省外出差误餐费每天50元的标准计算。(五)营养费。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病历、诊断证明必须明确需加强营养(六)交通费。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据)(七)住宿费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凭票据)对于一般的受伤主要就包含以上七个项目另外还有直接财产损失费(如车损等)和鉴定费(如复印费开户籍证明的费用可能涉及到的其他鉴定费等。要凭单据)这两个项目不是经常项目在此不再单列在具体发生的时候能够掌握注意即可。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受害人致残的赔偿范围除了包括上面“受伤”所列的七项以外还包括以下几项。(八)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要根据鉴定报告)(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9946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990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9946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990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9946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990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在2011年全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研讨会纪要表述为以下内容其中第八条关于双重赔偿的问题1、参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文件精神该“双重赔偿”并不能等同于“双倍赔偿”。工伤职工实际支出的费用作为已花费的直接费用不能获得“双重赔偿”。工伤职工在获得第三人赔偿的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或者相对应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医疗费、丧葬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伤残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交通费、住宿费后不能再重复主张。其余费用均不为直接费用职工可另行主张。另外适用双重赔偿应注意以下问题(1)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在支付职工相关工伤待遇后无权向侵权第三人进行追偿。(2)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第三人人身损害的不能适用“双重赔偿”原则。3、“双重赔偿”内外有别即如果侵权人是用人单位或者是同一单位其他劳动者造成工伤的受害人只能请求工伤待遇不能请求侵权损害赔偿。2、双重赔偿仅限于由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伤事故。对于非工伤事故或由于本单位原因造成职工损害的不应适用“双重赔偿”。其中第九条关于受害人在定残后至法院判决前死亡的其近亲属提出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等诉讼请求应否支持的问题受害人定残后至法院判决前死亡的伤残赔偿金仅应计算至其死亡前死亡后的残疾赔偿金不应予以支持。而对于受害人死亡后所致各项赔偿项目应考虑受害人死亡原因及与致害行为的因果关系确定。如果受害人死亡原因是事故直接造成的其近亲属要求侵权人支付赔偿的应予支持如果死亡原因与事故无关而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其主张则不应支持如果死亡原因与在事故中受到的伤害有一定因果关系则按原因力的大小的比例适当判决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死亡原因无法确定不宜判决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第十条关于农村居民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情形问题受害人系农民身份要求按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支持1、在城市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2、失去土地的(不包括土地整体出租情况)3、在城市较正规企业连续务工满一年以上的4、在农村较正规企业连续务工满一年以上的能提供有效劳动合同和社会五险证明的5、农村户口未成年人在城市学校寄宿学习满一年以上的。凡不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一律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计算公式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在2011年全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研讨会纪要表述为以下内容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的问题1、受害人是否需要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应根据相关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2、鉴于目前残疾辅助器具配制市场价格混乱的现状可参照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期限和价格。(十)被抚养人生活费。关于举证方面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如有被扶养人(如父母、未成年子女等)要提供户口簿等证明抚养关系等材料。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3118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807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3118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807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3118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807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3118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807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在2011年全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研讨会纪要表述为以下内容其中第七条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问题1、虽然侵权者责任法取消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第四条的规定其应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2、受害人有多名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超过受害人本人上一年度居民消费性支出。即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超过城镇居民可消费性支出而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的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超过农村居民可消费性支出。3、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时尚未出生的胎儿还不具有权利能力本不应列入被扶养人范围。但考虑到对胎儿的保护系人身权延伸保护范围近年来国内理论界均倾向于将胎儿列为被扶养人及该做法为各国立法通例的情况我们认为可以将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时尚未出生的胎儿列入被扶养人范围但应以起诉前已出生且尚存活为必要前提条件。4、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权利主体是被扶养人而非受害人因此其计算标准应以被扶养人情况为准。(十一)康复费。(十二)护理费(主要是指出院后的后期护理费有别于第三项下的护理费)(十三)后续治疗费。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治疗所需要的费用。由于该费用在审理期间并未实际发生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如果有明确的数额可以予以支持如果只是对该费用的大体估算并未确定该费用的准确数额对该费用不应予以支持但在裁判文书中应注明受害人可待该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十四)精神损害抚慰金。在2011年全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研讨会纪要表述为以下内容其中第一条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1、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已转变为受害人家庭整体减少的收入不再带有精神损害赔偿性质。当事人在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同时又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的应予支持。2、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只能在侵权诉讼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如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诉讼终结后再单独提出的不应予以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驳回原告起诉。3、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受害人伤残的为受害人本人受害人死亡的为受害人配偶、父母、子女受害人没有配偶、父母、子女的其他近亲属才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4、赔偿数额应根据精神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确定。一般来说受害人死亡或构成伤残的均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适当支持。受害人不构成伤残的除侵权人具有故意精神侮辱情形外原则上不予支持。5、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6、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的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而该法第二十二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侵权责任因此即使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后也不应免除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因侵权责任法在效力上明显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7号)因此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7、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确定而不宜按照被害人伤残程度具体量化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除了上面残疾可能产生的十四个项目(该十四个项目有时候可能不会都发生比如受害人直接死亡了没有经过住院治疗的过程那么就不会产生护理误工营养残疾赔偿金医疗等费用)以外还额外增加以下几个项目。(十五)丧葬费。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丧葬费赔偿金额33691元÷12个月×6个月元(十六)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9946元×20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990元×20年(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9946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990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9946元×5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990元×5年另外因受害人死亡其近亲属为处理受害人死亡有关事宜所支出的住宿费交通费以及误工损失等费用也要给予相应的赔偿。重点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总结1、普通受伤需要赔偿的项目有主要九个(部分可能不产生)即(1)医疗费(2)误工费(3)护理费(4)住院伙食补助费(5)营养费(6)交通费(7)住宿费(8)直接财产损失费(9)鉴定费2、受伤残疾需要赔偿的项目主要有十六个(部分可能不产生)即(1)医疗费(2)误工费(3)护理费(4)住院伙食补助费(5)营养费(6)交通费(7)住宿费(8)直接财产损失费(9)鉴定费(10)残疾赔偿金(11)残疾辅助器具费(12)被抚养人的生活费(13)后续治疗费(14)康复费(15)护理费(16)精神抚慰金另注意受害人不构成伤残的除侵权人具有故意精神侮辱情形外对于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原则上不予支持。3、死亡需要赔偿的项目除了产生残疾的全部或者部分项目外还会产生以下项目(1)死亡赔偿金(2)丧葬费(3)被抚养人的生活费(4)办丧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问题如果受害人接受治疗后死亡的还会产生误工费吗可以主张吗康复费主要是指什么轮椅拐杖算是康复费的项目吗陪护费和护理费有什么区别上面的(三)陪护费和(十二)护理费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十二)里面的护理费如果是指出院以后的护理费用那其能算是康复费中的一个项目还是单列出护理费呢其标准是多少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吗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