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赔偿
导读: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损害赔偿一、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及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主要法律依据但在责任主体及范围的规定上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抽象致实践中操作和把握的难度加大。道路事故造成损害的情形比较复杂很难对赔偿责任主体作出一致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继承了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的表述由此确立了我国机动车道路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基本原则有(一)直接赔偿原则。那么浅论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损害赔偿一、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及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主要法律依据但在责任主体及范围的规定上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抽象致实践中操作和把握的难度加大。道路事故造成损害的情形比较复杂很难对赔偿责任主体作出一致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继承了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的表述由此确立了我国机动车道路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基本原则有(一)直接赔偿原则。关于浅论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摘要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机动车辆迅猛增加对道路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道路交通安全显得越来越重要如何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已成为是国家和社会的共同关注的问题。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早已在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同期生效的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虽有利于规范交通秩序维护交通安全。但我国每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均仍排在世界的第一位。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上还是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确定归责原则赔偿责任的赔偿原则、标准等还有待进一步探讨。由此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的确定归责与赔偿进行论述。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损害赔偿
一、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及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主要法律依据但在责任主体及范围的规定上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抽象致实践中操作和把握的难度加大。道路事故造成损害的情形比较复杂很难对赔偿责任主体作出一致的认定。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此作了如下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继承了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的表述由此确立了我国机动车道路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基本原则有
(一)直接赔偿原则。此种情形主要造用于机动车驾驶方存在过错是事故的直接制造者和权利义务的直接承受者。
(二)先行垫付原则。针对的情况主要是未参加强制性保险的责任人无力赔偿(含仅有部分赔偿能力的情况)以及未查明事故责任人的情况下为不使被害人的损害赔偿无法实现立法上做出的强制性规定。实践操作中基于公序良俗的价值原则责令直接责任者承担先行垫付责任。
(三)替代赔偿原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由保险方承担的替代责任即由保险公司在责任人参加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在现实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是复杂的难以统一的对责任主体做出认定。实际中事发生后还有象机动车辆挂靠单位、分期付款购买的机动车、被盗机动车辆、存在雇佣、租赁、借用关系的机动车辆、在维修当中的机动车辆、所有人指令驾驶员为他人无偿搬运物品的机动车辆、经济利益归他人所有的机动车辆、第三人擅自驾驶的他人的机动车辆如何确立责任主体等等一系列问题。如果仅依照法律的字面规定概然地确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显然会与立法精神和物流行为实际相违背造成司法与社会实际不符因此有必要视具体情形而定。道路交通事故是因机动车运行所致对机动车享有支配、使用、支配和收益的人员范围比较广泛。责任主体既可以是驾驶员和机动车的所有人也可以是借用人、承租人、受雇人、机动车所有的单位的职工甚至可以是盗车者和第三人。因此必须确立一个比较固定的完整的认定标准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与可执行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就该类问题作出一些规定和解释为我们具体实践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依据但不是很完善需要我们的司法者在具体适用中运用一定的立法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并结合法律价值进行处理以达到个案平衡。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性质及特点
(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1、侵权物的特殊性。主要是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是一种高速运输工具。它们行为时对周围环境具有一定的可预见或能性的危险性。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发生我国法律规定是出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道路交通事故中行为人对事故的发生主观上只能是过失而不能是故意。如果是故意造成危害社会的则是属刑法调整的犯罪行为而且不能是交通肇事罪。3、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上的特殊性。一般民事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四个要件构成即由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行为的违法性和过错组成要件其免责事由一般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需由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即可构成不需四要件齐备其免责事由一般应由法律做出规定。
(二)道路交通事故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人身权和财产权。如果道路交通事故行为造成人身伤亡的那么其行为侵害的对象是他人人身即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健康权或生命权而且还侵犯了其他既得的人身权益也可能造成受害人今后某些权益的丧失如致人伤残使人部分或全部丧失机体的某种能力不能获得或少获得收益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其对被扶养人扶养等造成财产损失的侵害的对象是他人财产既包括已即得的财产权利也包括将得的财产权利。实际中。道路交通事故行为往往同时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就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后根据何种标准和准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它既是认定侵权构成处理侵权纠纷的基本依据也是指导侵权损害赔偿原则的基本准则。当前世界各国对道路交通事故采取的归责原则大致有四种一是过错责任原则二是过错推定责任三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四、公平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其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过错就是行为人行为时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对一般侵权责任行为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有特殊要求1、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2、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告只需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及与其有因果关系。
(三)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只要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仍是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因而其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对过错问题的认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适用。
(四)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时要注意1、适用公平责任的前提是当事人无过错。2、当事人如何分担责任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确定应综合衡量力求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