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导读:
最高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当事人驾驶的机动车如果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造成他人财产或者是认识的损害的,并且该当事人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如果存在下面的任一情况就会被认定对造成财产损失或者是人身损失由过错。
最高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近谈及 交通事故 ,人们就会常常想到那些血腥的场景,而恐惧万分。的确交通事故时常出现,加之一旦造成 人身损害 就会给人们留下巨大的心理阴影。没有作为当事人的我们要无不对此扼腕叹息。所以,当我们在驾驶是一定要谨慎细心。特别是要遵守交通规则。如果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中,又该怎么赔偿呢。一般而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等法律中有相关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并不能涵盖所有情形。所以我国制定了《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司法解释》。那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又是如何做的规定呢,这里我们只是选取重点部分来分析。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同时还结合了具体的审判实践。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当事人驾驶的机动车如果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造成他人财产或者是认识的损害的,并且该当事人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如果存在下面的任一情况就会被认定对造成财产损失或者是人身损失由过错。不存在其他非上述情形的,这时就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当事人如果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自己驾驶的机动车有问题的,比如说是零件破损,零件缺失的。并且该缺陷是引发交通事故原因中的一个原因时的;
(二)当事人如果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自己没有驾驶资格或者是,没有考过驾照的; (三)当事人如果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驾驶的人饮过酒或者是服用国家所禁止控制的药品的情况,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二、关于赔偿范围的认定 第十四条规定中进一步解释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的具体含义,它包括人身权利和人身利益两个方面,具体而言,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等。结合具体的法律,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的具体含义指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具有财产性质的损失。一般而言,它包括了当事人维修已经损坏的车辆的所支出的费用。还包括车辆上已经损失的物品的费用和车辆被救援时的相关救援费。
三、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 第十六条 规定了 交强险 ,通常而言交通车发生事故都是交强险在其范围的先赔偿,除非有免责事由。超过交强险的又侵权人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等。
最高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机动车驾驶人因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情形,其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应当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来进行赔偿的,其具体赔偿项目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还有对汽车的维修费和折旧费。因为各地的赔偿标准是不同的,因此其赔偿的金额也是不同的,其具体赔偿金额以实际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
我国没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于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23日进行了修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