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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是怎样规定的?

陈宗琼律师2022.01.17614人阅读
导读: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第十条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是怎样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及最高人民法院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条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二、关于赔偿范围的认定

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三、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主张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关于诉讼程序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因道路,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五、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机动车管理人也需担责解决“人车分离”责任难题

问:生活中,机动车所有人与管理人多有分离的情形,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答:机动车运行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由谁承担侵权责任是案件审理中的重要问题。侵权责任法规定,在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因此司法解释针对机动车所有人与管理人分离的情形,将机动车管理人纳入到过错责任的主体范围之内。同时,针对过错的认定标准,司法解释列举若干典型情形,例如所有人或管理人明知机动车有缺陷、明知使用人无驾驶资质等情形,以统一裁判尺度。

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在实践中较为普遍,这种经营方式不仅违反了相关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极易导致被挂靠人疏于安全管理、增加道路交通事故的风险,而且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损失难以得到充分、及时的赔偿。

司法解释在总结审判经验基础上,明确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套牌车、拼装车、报废车事故赔偿加重连带责任

问:套牌车、拼装车、报废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如何规定?

答:套牌车、拼装车以及报废车等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现象,在现实中仍有不少。这些违法上路行驶的机动车不仅自身存在较大隐患,更为严重的是,此类机动车事故率高、危害大,给其他道路交通参与人造成了极大的风险。

司法解释依据侵权责任法立法精神,明确规定如果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他人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拼装车、报废车被多次转让的,则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解释还规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作出解释性规定

问:司法解释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如何规定?

答:司法解释依据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精神,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以实现受害人的损失填补和其他道路交通参与人的经济负担之间的利益平衡。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作出解释性规定,明确人身伤亡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侵害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失;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侵害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等等。

如此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实践中有所争议的医疗费用、精神损害等损失属于“人身伤亡”还是“财产损失”、交强险应否赔偿精神损害以及精神损害在交强险中的赔偿次序等一系列问题。同时,司法解释就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具体范围,以列举的方式加以明确。该规定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使受害人的损失填补更加合理,也避免了损失范围过大、道路交通参与人负担过重的问题。

、毒驾造成交通事故交强险保险公司先赔偿

问:醉驾、毒驾造成交通事故后交强险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答:、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以及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几种违法情形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发生事故后,往往导致受害人损失难以获得赔偿,人身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司法解释以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和交强险的功能为依据,明确规定这些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仍然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该规定一方面有力地保障了受害人的人身权益、发挥了交强险的功能,另一方面也使侵权人承担了最终的赔偿责任,制裁了侵权行为。

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并存时交强险先赔付

问: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如果并存时如何赔偿?

答:为了妥善处理保险制度与侵权责任之间的关系,司法解释在制定时强调交强险对受害人的损失填补功能和安定社会的功能,重视商业三者险对被保险人的风险分散功能,合理安排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次序。

所以司法解释规定,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并存的情况下,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再确定侵权人的侵权责任,然后由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最后再由侵权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承担剩余的侵权责任。

司法解释还规定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由投保义务人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投保义务人与驾驶人不一致的,两者在此范围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在充分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有利于促使投保义务人积极履行法定义务,促进道路交通秩序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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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内容:最高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当事人驾驶的机动车如果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造成他人财产或者是认识的损害的,并且该当事人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如果存在下面的任一情况就会被认定对造成财产损失或者是人身损失由过错。

    张嘉娱律师
    2023.03.11318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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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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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护理费怎样赔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护理费怎样赔

    内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护理费怎样赔护理费是指遭受人身伤害的公民因治疗需要,必须由医疗机构之外的人员予以护理而必须支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那么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护理费怎样赔。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2.02.04628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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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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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怎样的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怎样的

    内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怎样的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那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2.04779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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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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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是怎样计算的?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是怎样计算的?

    内容:关于2014年度全区道路伤亡人员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宁公交管发〔2014〕72号各交警支队、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规定,依据自治区统计局2013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14年度全区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通知如下,请参照执行。在本标准实施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仍按原标准执行。本通知未列明的赔偿事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那么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是怎样计算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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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17575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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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年深圳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2014年深圳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内容:核心内容:本文将为您介绍2014年市赔偿标准。《2013年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了2014年深圳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参考指数。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计算法定赔偿项目的具体数额。根据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凭相关票据和证明支付。那么2014年深圳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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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171039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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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误工费是怎样规定的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误工费是怎样规定的

    内容: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误工费是怎样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那么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误工费是怎样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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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29400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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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是怎样规定的?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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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是怎样规定的?

    内容: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第十条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是怎样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2.01.17614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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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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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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