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导读: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赔偿权利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赔偿义务人和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列为共同被告。被侵权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死亡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请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赔偿权利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赔偿义务人和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列为共同被告。被侵权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死亡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请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于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征求意见稿)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赔偿权利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赔偿义务人和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已经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且赔偿权利人无异议的除外。
机动车一方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权利人或赔偿义务人的请求将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列为共同被告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中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的除外
(一)被保险人已向保险人提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但保险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的
(二)被保险人对保险人作出的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有异议的
(三)被保险人对保险人核定的赔偿保险金数额有异议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侵权人住所地或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赔偿权利人对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享有的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不得转让或以之提供担保。
第三条被侵权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死亡无赔偿权利人或赔偿权利人不明有关机关、部门或者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被侵权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死亡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请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在综合分析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鉴定结论、勘查笔录、影像数据及其他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及原因力等因素认定各自的损害赔偿责任。
有充分证据足以推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人民法院应确认其证明力。
第五条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非本车人员的投保人遭受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承保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损害是因投保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包括机动车的承租人、借用人、与投保人形成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的工作人员或提供劳务一方以及其它投保人允许驾驶的人。
第六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害。
第七条赔偿权利人请求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车辆的维修费用或重置费用、车辆所载货物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经营性车辆的停运损失或者非经营性车辆使用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所称“车辆的重置费用”是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被侵权人的车辆灭失或无法修复的被侵权人为取得与交通事故发生前被损害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所需要的金额。人民法院应当根据鉴定结论、该车辆的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该损失的数额。
本条所称“经营性车辆的停运损失”是指被侵权人用于货物运输、旅客运输或者汽车租赁等经营活动的车辆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损失。
本条所称“非经营性车辆使用中断的损失”是指被侵权人正在使用的非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无法继续使用而遭受的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侵权人为获得通常的替代性交通工具已经支付的费用确定该损失的数额。
赔偿权利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赔偿经营性车辆的停运损失和非经营性车辆使用中断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医疗项目支出赔偿权利人请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赔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先由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赔偿义务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赔偿权利人有权选择精神损害与财产损害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赔偿次序。赔偿权利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财产损害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承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第十条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赔偿权利人请求由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足部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所称“投保义务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
第十一条投保义务人有证据证明具有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拒绝或者拖延承保而保险公司未能提出正当理由的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方案一两辆或两辆以上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根据各侵权人的过错和原因力等因素能够合理分开各自造成的损害由各赔偿义务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能合理分开各自造成的损害的应区分不同情况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责任。
方案二两辆或两辆以上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各侵权人的过错和原因力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多个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权利人请求先由已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足部分由未投保机动车的投保义务人按照本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各赔偿义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了超出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应承担的赔偿份额的有权就超出部分向未投保机动车的投保义务人追偿。已投保的机动车一方放弃对未投保机动车的投保义务人的追偿权的对保险公司不发生效力。
(二)多辆机动车依法应当承担按份责任的未投保机动车一方依照本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未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由承保直接造成损害的牵引车或挂车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损害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赔偿权利人请求由承保牵引车和挂车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分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占全体被侵权人总损失的比例确定其从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应获得的赔偿数额。
第十六条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变动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保险公司以未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保险机动车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以及影响保险费增加情形的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请求投保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自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之日起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追偿权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保险公司在同一诉讼中向被保险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
第十八条未经许可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使用人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之外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一)机动车所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
(二)机动车所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使用人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使用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形
(四)其他应认定机动车所有人具有过错的情形。
第二十条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
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的提供试乘服务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方案一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实际经营人与名义经营人不一致的由实际经营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名义经营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方案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实际经营人与名义经营人不一致的赔偿权利人请求由实际经营人和名义经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经营出租车的单位或个人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下列情形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出质中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出质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修理或者保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承揽人或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酒店、宾馆等服务场所提供泊车、代驾等服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提供服务方承担赔偿责任接受服务方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试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提供试驾服务一方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机动车驾驶的受训人员在培训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六)机动车陪练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陪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机动车出卖人在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并交付机动车的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
(八)以融资租赁方式购买的机动车已交付给承租人的发生交通事故后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九)同一机动车被多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都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最后一次转让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十)以买卖等方式多次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或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驾驶用人单位或者接受劳务一方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用人单位或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或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提供劳务一方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未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义务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进入高速公路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的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已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义务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共道路的管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道路存在设计、施工缺陷且该缺陷构成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赔偿权利人请求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根据道路缺陷与损害后果的原因力比例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因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赔偿权利人请求机动车的生产者、改装者或销售者根据机动车缺陷与损害后果的原因力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审结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以违反本解释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