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构成条件
导读:
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刑法第114条规定处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的应当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利用大型的、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定交通肇事罪这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对于利用非机动车如自行车、三轮车、马车等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使人重伤、死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不同的看法。那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刑法第114条规定处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的应当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利用大型的、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定交通肇事罪这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对于利用非机动车如自行车、三轮车、马车等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使人重伤、死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不同的看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条件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
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是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所谓交通运输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铁路等各个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规则、章程以及从事交通运输工作必须遵守的纪律、制度等。如城市交通规则、机动车管理办法、内河避碰规则、航海避碰规则、渡口守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违反上述规则就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实践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擅离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违章行驶等。例如公路违章的有无证驾驶、强行超车、超速行驶、酒后开车航运违章的有船只强行横越不按避让规章避让超速抢档在有碍航行处锚泊或停靠航空违章的有违反空中交通管理擅自起飞偏离飞行航线无故不与地面联络等等。上述违章行为的种种表现形式可以归纳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不论哪种形式只要是违章就具备构成本罪的条件。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行为人有违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在时间上存在先行后续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从空间上说必须发生在铁路、公路、城镇道路、和空中航道上从时间上说必须发生在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中。如果不是发生在上述空间、时间中而是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工地、企业事业单位、院落内作业或者进行其他非交通运输活动如检修、冲洗车辆等一般不构成本罪。检察院1992年3月23日关于在厂(矿)区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在厂(矿)区机动车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应按刑法第113条规定处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刑法第114条规定处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的应当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由此可见对于这类案件的认定关键是要查明它是否发生在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铁路、公路上。
利用大型的、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定交通肇事罪这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对于利用非机动车如自行车、三轮车、马车等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使人重伤、死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不同的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能够同时造成不特定的多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广泛损害而驾驶非机动车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一般只能给特定的个别人造成伤亡或者数量有限的财产损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因此不应定交通肇事罪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犯罪的性质造成他人死亡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造成重伤的定过失重伤罪。第二种意见见认为它虽一般只能造成特定的个别人的伤亡或者有限的损失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况且许多城镇交通事故都直接或间接与非机动车违章行车有关。因此上述人员违章肇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因其撞死人而按致人死亡罪论处因其撞伤人而按过失重伤罪论处是不合理的。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第二种意见定罪判刑即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