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认定书法律效力

导读: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所作的当事人责任认定的公文文书。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观点不一。1992年12月1日法发199239号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4条规定中要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不妥的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依据。那么交通肇事认定书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所作的当事人责任认定的公文文书。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观点不一。1992年12月1日法发199239号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4条规定中要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不妥的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依据。关于交通肇事认定书法律效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所作的当事人责任认定的公文文书。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观点不一。有的认为是一种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的认为是鉴定结论另有人认为仅是作为书证的证据。
由于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界定不一以致出现了一些社会影响
1.在实务中被保险车辆车主随意包揽事故责任认为反正有保险公司赔付或明明事故认定书有偏袒受害人的倾向而肇事车辆车主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一概“默认”。比如受害者王某骑自行车撞上停放的被保险车辆最终却认定司机全责又如赵姓未成年人过马路时未走人行道而事故认定书也认定肇事车辆全责。
2.交警部门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有出于安抚受害方考虑从而加大肇事方责任认定的情况以致出现“行人违法、司机买单”等情形。实际上人的道路交通参与方式决定其参与道路交通实际所负注意义务的种类和程度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他所负注意义务的履行情况就成为其应承担责任的认定基准。
3.法院在办理交通肇事案件时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审查有弱化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将公安机关的事故认定看作是终局性的“权威”认定直接采取“拿来主义”置疑事故认定、甚至不采信事故认定的情形几乎没有。
没有明确的法律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可以进行诉讼加以规定而仅有2009年1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这一3日的期限也有别于一般行政行为的15日复议期限。1992年12月1日法发199239号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4条规定中要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不妥的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依据。另据2003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就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提出了指导性的意见指出“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要正确对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道路事故认定书在诉讼中应作为一种证据法院依据证据规则即看其是否具备证据的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来决定是否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