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牌肇事逃逸案件
导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致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经交警部门认定尹某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蒙某某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评析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法定刑升格的条件(情节)之一。根据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本案被告人的逃逸行为不得再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情节故本案应适用交通肇事罪的第一档法定刑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那么套牌肇事逃逸案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致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经交警部门认定尹某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蒙某某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评析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法定刑升格的条件(情节)之一。根据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本案被告人的逃逸行为不得再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情节故本案应适用交通肇事罪的第一档法定刑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关于套牌肇事逃逸案件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致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尹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并依协议支付全部赔偿款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依法对尹某某从宽处罚。综上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情
2013年12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驾驶套牌的欧宝小轿车沿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秀厢大道(通称“快环”)自东向西行驶至鲁班路口附近路段时与前方横过道路的被害人蒙某某发生碰撞致蒙某某被撞击身亡事故发生后尹某某弃车逃离现场同月23日尹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经交警部门认定尹某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蒙某某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14年1月经交警部门主持尹某某与蒙某某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尹某某赔偿蒙某某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168810元蒙某某近亲属对尹某某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法定刑幅度因尹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幅度内对尹某某量刑。尹某某自愿认罪。
评析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法定刑升格的条件(情节)之一。但在本案中被告人尹某某的逃逸行为不应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情节具体理由如下
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分清事故责任是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础。“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法定升格的条件须以肇事行为本身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为前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始构成交通肇事罪。
在本案中根据案件事实与证据除发生事故后逃逸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经验法则尹某某的其他交通违法行为(驾驶套牌机动车)并不足以使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交警部门亦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1款①作出事故责任划分。换言之被告人因逃逸而致其负事故主要责任若其未逃逸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亦即在本案中逃逸行为已作为入罪情节。根据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本案被告人的逃逸行为不得再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情节故本案应适用交通肇事罪的第一档法定刑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注释
①该款内容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