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投保 死亡后这笔保险金归谁

导读:
郭先生的妻子刘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刘女士则向保险公司提出了截然相反的的主张保险合同的法定受益人应以被保险人死亡后的财产法定继承人为准由于郭先生已与张女士离婚张自然丧失了财产继承权故不应享有保险金受益权本人此时是郭先生的合法妻子理应享有保险金受益权还有一点必需说明的是郭先生身故后其父母健在他们同样享有保险金受益权。保险公司经过核查后决定赔付刘女士保险金并由刘女士及其儿子、郭先生的父母四人均分保险金。郭先生的前妻和后妻对保险金之争就其本质是法定继承人的确定是以保险合同订立时的人员为准还是以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人员为准。那么离婚前投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先生的妻子刘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刘女士则向保险公司提出了截然相反的的主张保险合同的法定受益人应以被保险人死亡后的财产法定继承人为准由于郭先生已与张女士离婚张自然丧失了财产继承权故不应享有保险金受益权本人此时是郭先生的合法妻子理应享有保险金受益权还有一点必需说明的是郭先生身故后其父母健在他们同样享有保险金受益权。保险公司经过核查后决定赔付刘女士保险金并由刘女士及其儿子、郭先生的父母四人均分保险金。郭先生的前妻和后妻对保险金之争就其本质是法定继承人的确定是以保险合同订立时的人员为准还是以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人员为准。关于离婚前投保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07年5月份郭先生所在单位在某保险公司为其投保了总金额50万元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填写投保单时业务人员详细讲解了受益人填写要点并说明指定受益人时必须标明受益份额。但是郭先生当时考虑一旦自己不在了可以给父母和妻子留下一笔钱让他们都过上富足的生活所以在填写投保单时他选择了法定受益。
但是投保以后郭先生的家庭生活发生了变化家庭争吵不断矛盾逐渐升级2003年9月郭先生和妻子张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同年11月郭先生与刘女士另外组成了一个新家庭2004年7月他们喜得贵子。全家人沉浸在幸福生活之中不幸的是2004年8月2日郭某不幸车祸身亡。
郭先生的妻子刘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三天后郭先生的前妻张女士也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申请要求分享三分之一的保险赔偿金并声明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以保险合同签订时的法定受益人为准张女士应享有保险金受益权。刘女士则向保险公司提出了截然相反的的主张保险合同的法定受益人应以被保险人死亡后的财产法定继承人为准由于郭先生已与张女士离婚张自然丧失了财产继承权故不应享有保险金受益权本人此时是郭先生的合法妻子理应享有保险金受益权还有一点必需说明的是郭先生身故后其父母健在他们同样享有保险金受益权。一场保险金受益权之争拉开帷幕。
保险公司经过核查后决定赔付刘女士保险金并由刘女士及其儿子、郭先生的父母四人均分保险金。
专家释疑本案涉及法定继承人的资格问题。郭先生的前妻和后妻对保险金之争就其本质是法定继承人的确定是以保险合同订立时的人员为准还是以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人员为准。如以合同订立时为准郭先生的前妻张某、郭先生父母三人均分保50万元保险金如果以事故发生时为准郭先生的后妻及儿子与郭先生的父母四人均分保险金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会使郭先生的前妻或后妻一人得不到保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本案被保险人选择法定继承即是本法条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况由此被保险人死亡后应以法定继承人作为受益人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给付保险金。本案郭先生的妻子及儿子和郭先生的父母均为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理应由他们四人均分50万元保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