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项目标准
导读:
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作为一个民事权利主体生命权的丧失(死亡)作出的赔偿。因此死亡赔偿金实质是以受害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为给付条件。我国的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公布施行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基本上采纳了这一理论将死亡赔偿金定性为精神损失。因此死亡赔偿金应当是一种物质损失。死亡赔偿金是事故责任人支付给交通事故死亡当事人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享有继承权的人定额化的死亡赔偿金。普遍的以户籍为准城镇户籍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农村户籍的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那么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项目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作为一个民事权利主体生命权的丧失(死亡)作出的赔偿。因此死亡赔偿金实质是以受害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为给付条件。我国的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公布施行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基本上采纳了这一理论将死亡赔偿金定性为精神损失。因此死亡赔偿金应当是一种物质损失。死亡赔偿金是事故责任人支付给交通事故死亡当事人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享有继承权的人定额化的死亡赔偿金。普遍的以户籍为准城镇户籍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农村户籍的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关于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项目标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最高人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作为一个民事权利主体生命权的丧失(死亡)作出的赔偿。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而生命权则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生命权的丧失都是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因此死亡赔偿金实质是以受害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为给付条件。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传统上有“抚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两种理论。
“抚养丧失说”认为因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生前扶养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因此丧失了生活资源的供给来源受有财产损害侵权责任人应当对该项损害予以赔偿。但在很多情况下受害人并没有需要抚养的近亲属为平衡利益法律规定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反射性精神利益损害侵权责任人亦应当赔偿。我国的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公布施行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基本上采纳了这一理论将死亡赔偿金定性为精神损失。
“继承丧失说”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也就是给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体造成了应得财产的损失。因此死亡赔偿金应当是一种物质损失。我国所确定的赔偿的原则为受害人的物质损害的范围其将死亡赔偿金也列入赔偿的范围之列也就是确定了死亡赔偿金的财产性质地位。死亡赔偿金是事故责任人支付给交通事故死亡当事人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享有继承权的人定额化的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是结合受害人的身份来确定赔偿标准订了二等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第二等农村居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普遍的以户籍为准城镇户籍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农村户籍的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在同一个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标准来赔偿应该说有问题但这是规定。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死亡赔偿采取的是“继承丧失说”理论确认死亡赔偿金是对未来收入的减少的补偿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就业或者安家、定居的情况及其普遍这部分农村户籍人员的收入、生活支出与城镇户籍的人并无什么不同因此以死者经常居住地作为适用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的条件更公平、更切合实际也更符合立法原意。
2、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根据客观计算方法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具体为就是一次性赔偿20年死亡赔偿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对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龄太小赔偿20年就完了年龄大一点的就是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死亡赔偿金采纳了系“继承丧失说”并非精神抚慰金其计算公式为
(1)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2)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岁以下为20年(含)60周岁以上N(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3)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4)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
(5)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3、就高不就低的特殊赔偿原则。
第30条规定的就是特殊情形下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标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不一致的计算方法受害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如果低的可以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赔偿尽可能的给受害人多赔偿一些。
4、实际赔偿的金额的确定以及一次性赔偿原则。
第31条规定的是实际赔偿的金额的确定以及一次性赔偿原则。这条说什么呢?就说第19条至第29条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赔偿项目对于这些人身损害赔偿项目都要实行过失相抵就是司法解释第2条当中提到的按照民法通则第131条以及本解释第2条的规定实行过失相抵。凡是赔偿权利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都应当实行过失相抵分担损失。
5、选定受诉法院.
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受诉法院地的标准计算因此受诉法院地的选择与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有密切联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法院管辖规定交通事故案件中有管辖权的法院一般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当事人在起诉前可查阅当地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选择标准高的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为有利在选择受诉法院时同时需考虑诉讼的成本如路途远近、赔偿标准的差异比例、在当地诉讼是否方便、地方性保护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6、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
由于交通事故致人的非正常死亡不但造成该公民生命的丧失同时也给死者亲属及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这种伤害不仅表现在物质上的极大损失而且精神上的创伤及痛苦更是无法用语言表达的。但是人死不能复生一个人的生命是无论用多少金钱也换不来的。对死者亲属的精神伤害和物质损失又是客观存在的。
我国法律在处理交通事故中规定了死亡赔偿金还是考虑到上述因素从实际出发对死者亲属精神上受到的痛苦以金钱补偿的形式进行安慰。这不仅是一种抚慰而且在道义上也是对肇事者不法行为的谴责。它反映了法律对生命权的保护得到了加强也是对生命权予以重视的表现。同时有的死者生前或以后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其死亡造成家庭经济收入水平下降也是客观存在的给予一定的死亡补偿费也兼有一定的经济补偿的性质。
由于死亡赔偿金兼有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的双重性质对于该款项的分配应当依照立法上设立该款项的目的并结合我国现实生活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领受人的范围和分割原则。领受人应确定在死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范围之内因为他们所受到的精神创伤及物质损失是最大的同时由于死者的非正常死亡造成了家庭的残缺对于生活、工作等方面影响最大的也是死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至于具体的分配比例只能确定一个原则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按照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应以安定死者家属的生活为主精神补偿为辅。死者的配偶及与死者死亡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应当多得与死者死亡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即可。
7、如果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其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