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满60劳动力遇车祸,发生事故后索取误工费是否应获赔偿
导读:
发生事故后索取误工费是否应获赔偿所谓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受害人从遭受伤害之日起至完全治愈这一时间内因受害人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者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事故发生后谭某被送往商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天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由于双方因赔偿金额未能达成协议谭某诉至法院要求唐某、焦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9384元。法院认为原告虽然在发生事故时已年满60周岁但是原告所在村民委员会已证实原告尚有劳动能力故对原告主张误工费应予支持。原告谭某因本次事故产生的误工费为2592元。那么年满60劳动力遇车祸,发生事故后索取误工费是否应获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发生事故后索取误工费是否应获赔偿所谓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受害人从遭受伤害之日起至完全治愈这一时间内因受害人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者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事故发生后谭某被送往商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天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由于双方因赔偿金额未能达成协议谭某诉至法院要求唐某、焦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9384元。法院认为原告虽然在发生事故时已年满60周岁但是原告所在村民委员会已证实原告尚有劳动能力故对原告主张误工费应予支持。原告谭某因本次事故产生的误工费为2592元。关于年满60劳动力遇车祸,发生事故后索取误工费是否应获赔偿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发生事故后索取误工费是否应获赔偿
所谓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受害人从遭受伤害之日起至完全治愈这一时间内(即误工时间内)因受害人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者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30日16时许被告唐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沿248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商河县航航服饰西侧停车后该车乘车人焦某打开右侧车门准备下车时车门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谭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谭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商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焦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谭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谭某被送往商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天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谭某系农民事故发生时60周岁。谭某因此产生医疗费7610元、误工费4860元、护理费6800元、残疾赔偿金237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交通费270元、营养费540元、司法鉴定费3000元。由于双方因赔偿金额未能达成协议谭某诉至法院要求唐某、焦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9384元。
法院认为原告虽然在发生事故时已年满60周岁但是原告所在村民委员会已证实原告尚有劳动能力故对原告主张误工费应予支持。其误工时间应为住院期间18天和医嘱休息时间一个月超出部分因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谭某因本次事故产生的误工费为2592元。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应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承担原告损失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应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责任分担依据双方过错法院酌定被告唐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焦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律解读
所谓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受害人从遭受伤害之日起至完全治愈这一时间内(即误工时间内)因受害人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者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里的“公民”应理解为包括到离退休年龄在内的自然人“误工”中的“工”应理解为社会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基于我国侵权法律的完全赔偿原则只要是与加害行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的受害人所失去的利益赔偿义务人都应当给予赔偿。故此受害人凡因受伤不能参加工作、劳动而减少的收入都应当由赔偿义务人予以赔偿。从我国的国情、社情来看多数农民尚不能享受退休待遇许多五六十岁以上的人还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力而六七十岁的老人仍然从事一定程度的劳动超过60岁并不完全标志着劳动能力就完全丧失绝大多数60周岁以上的人仍有劳动能力或者仍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并能获得一定的收入。因此60周岁以上的人受到伤害后应视其身体状况、劳动能力状况和继续从事工作或者劳动情况计算其误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