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人身损害怎么赔偿
导读:
安某某起诉来院要求郑某、江某赔偿。雇主替代原则是为了保障受害人赔偿权利的实现。但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该规定中还规定“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致人损害的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那么雇用人身损害怎么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安某某起诉来院要求郑某、江某赔偿。雇主替代原则是为了保障受害人赔偿权利的实现。但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该规定中还规定“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致人损害的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关于雇用人身损害怎么赔偿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03年6月23日朱某某(被告江某之夫)与被告郑某签订纳音乐茶座承包协议朱某某将纳音乐茶座承包给郑某经营双方约定由郑某向朱某某交纳承包费经营期间发生的费用等由郑某自行负责。郑某在经营中聘请蒋某某为音控师为其工作。2004年2月5日晚原告安某某与其朋友数人到纳音乐茶座唱歌时不慎将5张歌碟损坏音乐茶座的工作人员晁某某和蒋某某等人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晁某某和安某某即在音乐茶座门外发生争吵、抓扯蒋某某闻讯拿刀来参与纠纷将安某某刺伤后逃逸。安某某受伤后即到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经诊断为左大腿刀刺伤伴肌肉开放性断裂。安某某用去医疗费3836.28元安某某另有经济损失误工费15天×(6012元÷365天)247.07元、护理费247.07元、住院生活补助费12元/天×15天180元安某某的经济损失合计4510.42元。安某某起诉来院要求郑某、江某赔偿。
二、判案理由和结论
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由其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朱某某将纳音乐茶座承包给郑某郑某为纳音乐茶座实际经营者郑某聘请蒋某某为音控师为其工作郑某与蒋某某建立了雇佣合同关系郑某是雇主蒋某某是雇员故蒋某某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时应由郑某承担赔偿责任。而对雇员的行为是否属职务行为应当从其经营活动的范围、行为与经营活动是否有内在联系等方面考察。安某某等人在音乐茶座唱歌时损坏了碟片蒋某某要求他们赔偿并与其协商是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在双方协商未果引起的纠纷中蒋某某将安某某刺伤是其在从事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损害行为属职务行为。关于安某某对此次纠纷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是否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的问题因安某某的过错在于与晁某某相互抓扯的行为可能造成对晁某某的损害并因此承担赔偿责任但其行为与被蒋某某刺伤的损害结果并无因果关系因而安某某对自己受伤不应承担责任。由于直接侵权人蒋某某是故意侵权故雇主郑某在承担责任后可向蒋某某追偿。江某不是雇主与蒋某某无雇佣关系故在本案中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安某某的赔偿请求中高于4510.42元的部分超出了其实际损失对该部分赔偿请求不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由被告郑某赔偿原告安某某与医药费3836.28元误工费247.07元护理费247.07元住院生活补助费180元合计4510.42元并驳回原告安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判案解说
本案是典型的由雇员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涉及到三个法律适用问题。即雇员致害的赔偿责任原则“雇员从事雇佣活动”的界定以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问题。
最高院司法解释中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该规定阐明雇主责任属替代责任规则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由其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对雇主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雇主承担的是替代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雇员追偿。雇主替代原则是为了保障受害人赔偿权利的实现。但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该规定中还规定“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致人损害的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这样的规定连带责任与传统的雇主责任有很大区别为什么确定雇主责任为替代原则后又确定一个连带责任?这在学界引起很大争议认为两个责任纠缠在一起使问题更加复杂容易引起理解上的困惑和执法上的不统一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向雇员追偿雇主承担替代责任后难道不能向雇员追偿吗?按替代原则的理解当然也有追偿权利。雇主替代责任与连带责任之间的规定是“分号”连接在适用上是选择适用关系还是特殊与一般关系?本案由于蒋某某伤人后逃逸当事人也没要求其参加诉讼故法院按雇主替代原则判郑某赔偿原告安某某但如果蒋某某参加了诉讼其伤害行为也属故意的法院很可能按连带责任判郑某与蒋某某连带赔偿安某某这极易引起执法上的不统一。笔者认为从司法解释本意理解两个责任适用上是一般与特殊关系即一般适用雇主替代原则但雇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适用雇员与雇主连带责任原则当然无论适用哪个原则雇主都有追偿权利。
对“雇员从事雇佣活动”的界定司法解释规定“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对于是否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一般采用“客观说”即以执行职务的外在表现形态为标准表现形式上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具有此外在特征即可确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本案蒋某某伤害安某某的起因时间场所与其雇员身份是有紧密联系的目的也为了维护雇主的利益故其行为虽然不属雇主授权但亦应认定为雇佣活动。但需指出雇员在工作中与客户打架是否属“雇佣活动”一直争议较大执法尺度上也很不统一笔者认为应区别情况处理。1.客户与接受的服务之间并无明显争执雇员因自身素质原因与客户发生打架纠纷因其纠纷与雇佣活动并无必然关系故不属于雇佣活动2.雇员与客户有私仇在服务过程中故意挑起事端发生纠纷其行为也不属于雇佣活动3.雇主有明确规定由专职人员处理与客户的该类纠纷并禁止其它他工作人员介入而雇员知道该规定却擅自介入属超越授权行为由雇员个人承担责任4.雇员在处理相关工作事宜中与客户发生争执进而发生打架纠纷虽然雇主一般不会授权雇员可以用暴力解决工作中的纠纷但雇员的行为是与其工作紧密相关的且基本目的是维护雇主利益故应按司法解释精神推定为雇佣活动范围。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解释是对“从事雇佣活动”进行了扩大解释以前第4种情况很多时候没有认定为属雇佣活动因为单从文意上讲很难理解雇员与客户打架是“从事雇佣活动”。但从受害人角度讲其接受服务是冲着雇主的经营而来的雇主完全不承担责任不利于社会正义的合理分配。同时从法律激励机制上讲这类情况以前经常发生与雇主不承担责任有一定联系雇主纵容雇员伤害客户后雇员一走了之客户找谁赔偿?雇主显然不会承认其授权过雇员伤害客户即使雇主真的没授权过雇员伤害客户但这种情况的出现也与雇主没有加强管理密切相关的从经济角度讲这种法律责任成本是诱导其加强对雇员的管理何况这本来就属雇主应当作为的义务。
本案还涉及安某某是否也应该承担责任的问题即过失相抵的构成及适用问题。过失相抵是建立在过错归责基础上的过错归责的含义是一个人应当就其自身所犯的过错在其理性能够预其或应当预其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形成损害的原因力是致害人与受害人两方面的则受害人也应当按照过错归责原则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责任表现出来就是冲抵了致害人的部分责任故称为过错相抵。过错相抵的构成在客观上要同时具备损害结果的同一性和造成损害的原因力的竞合这两个条件而本案中一方面安某某的行为与蒋某某的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显然不会相同不具备损害结果的同一性另一方面安某某被刺伤也只有蒋某某的损害行为是唯一原因并不存在原因力的竞合故并不构成过失相抵。其次在过失相抵的运用上加害人故意和重大过失与受害人的一般过失不适用过失相抵。本案中蒋某某的加害行为显属故意安某某只是一般过失两者也不能过失相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