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有哪些调解程序
导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六)交通事故赔偿争议调解程序。(七)交通事故调解书。结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和损失情况2、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3、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4、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5、赔偿方式和期限6、调解终结日期。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上附记。那么交通事故发生后有哪些调解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六)交通事故赔偿争议调解程序。(七)交通事故调解书。结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和损失情况2、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3、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4、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5、赔偿方式和期限6、调解终结日期。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上附记。关于交通事故发生后有哪些调解程序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当事人送达事故认定书时应告知事故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
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限与程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四)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
1、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时间应当提前公布调解时允许旁听当时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六)交通事故赔偿争议调解程序。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2、宣读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3、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5、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6、确定赔偿方式。
(七)交通事故调解书。结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和损失情况
2、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3、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4、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
5、赔偿方式和期限
6、调解终结日期。
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上附记。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原因。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八)调解终结。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