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共道路发生交通事故保险是否要赔
导读:
被告财险京口公司向法院辩称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在非公共道路上且事故责任未能认定故保险公司不应作为本案被告如法院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认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保险车辆投保限额责任范围内按比例承担责任。京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起交通事故虽发生在非公共道路上但两被告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中并未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在非公共道路上保险人就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财险京口公司承保了苏L09196轿车的第三者责任险该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对因事故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被告财险京口公司应在50000元的限额内予以赔偿。那么非公共道路发生交通事故保险是否要赔。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被告财险京口公司向法院辩称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在非公共道路上且事故责任未能认定故保险公司不应作为本案被告如法院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认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保险车辆投保限额责任范围内按比例承担责任。京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起交通事故虽发生在非公共道路上但两被告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中并未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在非公共道路上保险人就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财险京口公司承保了苏L09196轿车的第三者责任险该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对因事故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被告财险京口公司应在50000元的限额内予以赔偿。关于非公共道路发生交通事故保险是否要赔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05年12月30日中午陈悦骑自行车经过江苏镇江某公司大厦西侧通道处突然被谢某快速驾驶的苏L09196轿车撞倒因事发突然谢某又操作不当将陈悦连人带车顶向路边的铁门致铁门凹陷陈悦腰椎多处压缩性骨折。
陈悦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对生活、工作等造成严重影响。车祸后陈悦一直卧病在床原定的婚礼也无法如期举行。苏L09196轿车系镇江某公司所有该车在财险京口公司投保了限额为2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陈悦于2006年6月6日向镇江市京口区法院起诉要求谢某、镇江某公司、财险京口公司赔偿损失合计127298.67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被告财险京口公司向法院辩称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在非公共道路上且事故责任未能认定故保险公司不应作为本案被告如法院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认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保险车辆投保限额责任范围内按比例承担责任。
京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起交通事故虽发生在非公共道路上但两被告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中并未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在非公共道路上保险人就不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财险京口公司提出的其不应承担责任的抗辩法院不予采纳。
法庭指出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机动车以外的第三人人身、财产受损的依法应由承保该机动车相应险种的保险公司在法定范围、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法定范围、限额的部分应由受害方、致害方按照各自的过错依法承担民事责任。2006年7月1日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实施中国保监会曾发文要求各保险公司暂采用公司现有的第三者责任险条款来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关强制第三者责任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保险公司在人民币50000元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财险京口公司承保了苏L09196轿车的第三者责任险该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对因事故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被告财险京口公司应在50000元的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限额之外的赔付由原告和被告谢某根据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责任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
9月22日京口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京口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悦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计50000元谢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悦各项经济损失73547.16元。被告镇江某公司对被告谢某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