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车主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

导读:
认定盛丰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梅不承担事故责任。发生事故后由于原、被告之间就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原告于2012年9月18日诉至本院请求被告盛丰与车辆实际所有人盛丰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盛丰虽然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但是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并不在他的控制内不应当承担责任。从该规定可见如果车辆所有人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的损失超出了保险责任限额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那么如何认定车主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认定盛丰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梅不承担事故责任。发生事故后由于原、被告之间就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原告于2012年9月18日诉至本院请求被告盛丰与车辆实际所有人盛丰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盛丰虽然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但是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并不在他的控制内不应当承担责任。从该规定可见如果车辆所有人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的损失超出了保险责任限额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关于如何认定车主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
2011年11月15日具有机动车驾驶证C1E的被告盛丰驾驶车辆实际所有人为盛丰的车况无瑕疵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临桂县桂康路段时撞上原告李梅造成李梅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发生后临桂县交通警察大队于2011年12月20日对该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盛丰驾驶机动车在人口稠密区行驶时没有注意减速慢行进入路口时没有停车瞭望向左转弯时没有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其过错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认定盛丰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梅不承担事故责任。发生事故后由于原、被告之间就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原告于2012年9月18日诉至本院请求被告盛丰与车辆实际所有人盛丰承担连带责任。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盛丰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盛丰虽然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但是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并不在他的控制内不应当承担责任。
评析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该规定可见如果车辆所有人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的损失超出了保险责任限额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理论基础是危险责任理论危险责任理论的基础主要有危险来源说、危险控制说等危险控制说认为从事危险活动或占有、控制危险物品的人最能控制这些危险如果由这些人承担因危险引起的损害则能有效防止或减少损害的发生。机动车虽然属于高度危险的工具但是机动车本身并不具有危险性其危险的来源来自于对机动车的使用。根据危险控制说机动车的实际占有人、使用人最能控制机动车的危险性由其承担责任最能有效的控制机动车的危险性。从运行控制和运行利益的角度看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能够控制机动车运行的是使用人而非出租人和出借人。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32号关于连环购车的批复认为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就是从机动车的运行控制和运行利益两个角度考虑。
在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出借后只有在所有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是指出租人、出借人怠于审查承租人、借用人驾驶资质或者隐瞒或者未告知机动车故障等。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借给他人时应当预见借给他人所带来的危险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比如机动车的车况是否良好无瑕疵借车的使用人是否具有必备的驾驶能力等等。
本案中车辆所有人盛丰将车辆借给具有驾驶资格的盛丰使用完全有理由相信盛丰能驾驶小汽车而且盛丰的车辆车况良好无瑕疵盛丰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盛丰在丧失了对车辆的实际控制之后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再应当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