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诉讼主体如何认定的

导读:
依机动车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确定责任主体是处理的基本原则。结合“两法”的上述规定实际上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赋予了受害人对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即车方)所投的第三责任险保额内主张权利的直接请求权受害人的该直接请求权是依据法律即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取得是法定的请求权并且独立存在。那么交通事故诉讼主体如何认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依机动车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确定责任主体是处理的基本原则。结合“两法”的上述规定实际上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赋予了受害人对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即车方)所投的第三责任险保额内主张权利的直接请求权受害人的该直接请求权是依据法律即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取得是法定的请求权并且独立存在。关于交通事故诉讼主体如何认定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交通事故诉讼主体的确定
1、确定主体的一般原则
根据民法的“权利义务相一致”、“谁行为谁负责”的基本精神并针对道路损害赔偿案件的具体特点确定诉讼主体通常认为应从两个方面予以把握一是运行支配二是运行利益的归属。所谓运行支配是指可以在事实上支配、管理机动车的运行所谓运行利益一般仅限于机动车运行本身而生的利益。依机动车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确定责任主体是处理的基本原则。但在审判实践中认定责任主体应以运行支配为主要依据因为支配足以决定一切。
2、应将作为直接诉讼主体
道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尽管该法没有明确规定受害人对保险公司享有直接请求权但从该条规定的内容来看应为直接请求权。同时保险法第五十条关于“保险人对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据此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受害人在被保险人(即车方)所投的第三责任险保额内赔付。结合“两法”的上述规定实际上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赋予了受害人对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即车方)所投的第三责任险保额内主张权利的直接请求权受害人的该直接请求权是依据法律即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取得是法定的请求权并且独立存在。因此一旦发生诉讼应将保险公司作为直接共同被告。且在司法实践中也有相关法院如广东、广西、江苏等地部分法院也在逐步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处理并承担保险范围内民事责任的相关判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