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赔偿义务人
导读:
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例如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6月25日所做出的批复中就明确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尽管交通安全法并未规定赔偿义务人的确定问题但事实上并不是像有些人认为的那样认为无法确定赔偿义务人。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赔偿义务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例如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6月25日所做出的批复中就明确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尽管交通安全法并未规定赔偿义务人的确定问题但事实上并不是像有些人认为的那样认为无法确定赔偿义务人。关于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赔偿义务人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国务院的这一行政规章尽管已经越权但却是以前处理交通事故至高无上的规则全国各地的公安机关及法院无不遵从但其规定却并不一定符合法学理论。例如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6月25日所做出的批复中就明确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尽管明确了此种情形下责任的承担者但并未指明其法理依据有等深入研究。又如对于车辆买卖后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承担问题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于1999年11月28日做出的关于车辆转卖未过户发生的事故经济赔偿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机动车的买卖“必须经过汽车交易市场并由所有人或车辆所属单位及时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未履行以上二项手续的交易应视为无效。发生事故后由事故责任者和车辆所有人或所属单位负责损害赔偿。当事人对此若有异议可告之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尽管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也无权来确定责任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者但在法学理论研究中具有一定意义。又如在借用车辆、挂靠车辆、擅自使用他人车辆等情况下在使用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主体也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与讨论。
但需要注意的是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按照该解释第5条的规定在责任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时赔偿权利人必须把这些共同侵权人都列为共同被告如果未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必须追加共同侵权人参与共同诉讼。这种诉讼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不可遗漏共同被告。而且共同侵权人之间尽管存在着责任分担比例的问题但对受害人却应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不仅更加符合侵权法理论也从实际上加强了对受害人的保护。而此前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事故时人民法院一般都直接判决由各个共同侵权人各自对受害人承担具有明确比例及数额的赔偿责任若其中一个赔偿义务人无力赔偿时实际上使得赔偿权利人根本无法得到足额的赔偿既不符合法理也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但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并不符合侵权法理论该条第1款第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我认为这种分担责任的方式在某种情形下是错误的。因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其损害不仅包括双方机动车上的人、财物也会使事故双方之外的其他第三人的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害那么按照侵权法的理论其二者都必须共同对该第三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对第三人赔偿后才能按照其过错程度来确定分担责任。也许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也有此意思但交通安全法的这一语句表述给人的理解就是先予以确定分担或者是直接分担责任实为不妥倒不如人身损害解释第3条的规定那么明确。对于交通安全法这一规定的适用应当引起司法机关的高度注意。尽管交通安全法并未规定赔偿义务人的确定问题但事实上并不是像有些人认为的那样认为无法确定赔偿义务人。我认为关于如何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赔偿义务人的确需要法学理论界做出更加深入的研究与探讨。这不仅是审判实践的需要更是法学理论研究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