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义务人要如何确定
导读:
4.机动车名义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时赔偿义务人的确定在某些情形下如果实际拥有机动车所有权的人借用他人的姓名或名称在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时把此人登记为该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车主便出现了机动车名义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现象。那么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义务人要如何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4.机动车名义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时赔偿义务人的确定在某些情形下如果实际拥有机动车所有权的人借用他人的姓名或名称在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时把此人登记为该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车主便出现了机动车名义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现象。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义务人要如何确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一般情形下机动车损害赔偿义务人的确定在一般情形下应当由机动车的管理支配人或者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只要具有其中一个条件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于机动车的驾驶人及其他直接使用人而言当然应该对其在使用机动车的过程中产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确定机动车的所有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一般情形下都应当由该实际使用人和所有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时赔偿义务人的确定机动车被盗窃时赔偿义务人的确定应当分为两种情形来分别处理
(1)在机动车所有人(包括实际有权使用人等下同)具有明显过失或重大过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知道自己所有的机动车对社会、对他人具有非常明显的潜在危害那么他就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机动车。例如机动车所有人将自己的机动车随意停放在公路边后没有锁好车门就离去导致该机动车被盗窃后产生的损害该机动车所有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很明显他具有重大过失而承担责任的理论基础是其作为一个机动车的管理者没有尽到管理者的责任。
(2)在机动车所有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发生的机动车被盗窃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一般不由该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因为这种情形下该机动车所有人已经无法实际管理该机动车也无法从盗窃者使用机动车的过程中获得任何利益而且产生不能实际管理的原因并非其自己的任何过错而只是一些极端非正常因素造成的。例如在机动车停放在车辆保管站被盗窃后所产生的责任该机动车所有人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在机动车被抢劫的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也无须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同前。
3.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赔偿义务人的确定机动车被借用期间对他人产生的损害机动车所有人一般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是基于同事、家庭、朋友、邻居还是其他关系的借用都应如此。在这种情形下所有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是他作为该机动车的管理者因为暂时借给他人使用并不能导致管理义务的转移尽管所有人此时已经无法直接支配该机动车但是所有人在借出机动车的时候就必须认识到这一高度危险物可能会给他人造成损害因此他就应当审查借用人的基本情况(包括驾驶技术等等)而实际上也只有他才有可能有效控制该危险的发生。因此让他承担责任是合适的。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按照“运行支配运行利益”的确定标准虽然判例中也主张要求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责任但是很难把基于以上关系的借用看作具有明显的利益因此显得有些牵强。
4.机动车名义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时赔偿义务人的确定在某些情形下如果实际拥有机动车所有权的人借用他人的姓名或名称在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时把此人登记为该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车主便出现了机动车名义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现象。这种现象在当今社会相当普遍。造成机动车名义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原因是较多的但可以基本上分为两种类别一是基于亲朋好友、同事同学等关系的无偿借用(名义)二是基于商业经营并收取一定费用的商业借用(名义)行为例如通常所说的机动车挂靠经营。造成前一种情形存在的原因可以说是多方面的例如没有某一地方户籍的人不能拥有当地号牌的机动车所以只好借用当地人的名称进行机动车注册登记。尽管这种理由看起来似乎有被强迫的味道并且作为名义所有人无法直接管理支配该机动车也根本没有享有该机动车任何使用利益。但是作为机动车的名义所有人完全有权利自主作出是否准予借用自己名称的选择而且也有义务对该机动车的使用予以管理。这一责任是不言而喻的。随着现在有关政策的逐步放开以这种理由予以借用可能将不再存在。当然实际所有人作为管理支配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是不必再详细叙述的。
在发生第二种情形的名称借用即“挂靠”时名义所有人应当承担责任几乎是显而易见的。首先不论出借人收取了多少“管理费用”或者“挂靠费用”也不论他所收取的费用数额与承担责任之间的比例是如何的小作为一种商业经营行为他应当意识到机动车使用中存在的高度危险那么也就必须承担这种经营风险并且事实上任何经营都是有风险的。其次从表面上来看出借的只是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实际上出借的是经营资格因为有些地方不允许公民个人从事某些类别的公路运输经营所以必须挂靠到一家有经营资格的企业从事此项经营活动或者是有些地方允许公民个人从事公路运输经营但个人经营者考虑到节省各项费用等原因而把机动车挂靠到一家企业达到减少个人支出各项税费的目的。而名义出借人也知道机动车的使用具有高度的危险所以就必须加强对机动车使用的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从而减少和避免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再次名义所有人尽管只是收取了很少的管理费用可以说与机动车可能产生的风险极不相称但是也不能说没有一点利益。而利益的多少在一般侵权责任中可能会有所考虑但是在这种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中由于该风险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如此之大以至于我们完全可以不需要去考虑利益与风险是否相称的问题。此外实践中还有政府强制挂靠的情形。
在某些行业政府为了加强管理禁止或者限制公民个人从事某类经营从而把所谓的经营指标拍卖、出让、承包给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由这些企业进行经营。而这些企业在得到指标后由于对资金、经营风险等方面的考虑往往又把这些指标分解后转让给欲从事此项经营的公民个人从而形成挂靠经营关系。在这种挂靠经营关系情形下被挂靠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理由同于前面的论述。另外一种情形就是本来在某类行业中就存在着公民个人经营的现象政府为了加强管理而“命令”其必须挂靠到一家有资格的企业进行管理否则取消其经营资格。政府如果强制这些经营者必须进行挂靠后经营实际上是在提高其经营条件而已不论被挂靠者是否为独家经营他都有权利自由决定是否允许挂靠而且在挂靠经营时可以采用更为有效的方法来尽量减少损害的发生以及对自己不利的影响(例如加强管理、购买足够的保险)也可以采用提高收费的方式来使自己得到更多的利润。但他不能以强迫挂靠为由要求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因为被挂靠人既是该机动车的管理者也是利益享有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都是应当和必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