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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继续赔偿费用问题

吴梦云律师2022.02.04825人阅读
导读:

人身损害赔偿第三十二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下面,交通法律咨询的小编以及法律援助在线咨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继续赔偿费用问题: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赔偿义务人给付赔偿权利人的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对此,必须严格适用这一规定,不得对继续赔偿的适用范围无限扩张。那么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继续赔偿费用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人身损害赔偿第三十二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下面,交通法律咨询的小编以及法律援助在线咨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继续赔偿费用问题: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赔偿义务人给付赔偿权利人的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对此,必须严格适用这一规定,不得对继续赔偿的适用范围无限扩张。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继续赔偿费用问题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人身损害赔偿第三十二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本条是对继续赔偿的规定,也就是对一次性赔偿超出规定期限赔偿权利人仍然生存的,适当延长期限作出的规定。下面,交通法律咨询的小编以及法律援助在线咨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继续赔偿费用问题: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赔偿义务人给付赔偿权利人的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这一规定过于刚性,使得赔偿权利人的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超过给付年限后继续发生的费用,往往得不到保障。本条赋予了赔偿权利人就赔偿期限届满后再次起诉的权利,使得按二十年计算相关损害赔偿金的定额化赔偿方式的不利因素基本上被消除。

继续赔偿案件中,应当注意以下规则:

(一)请求继续赔偿的赔偿项目具有特定性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本条的规定,只有赔偿权利人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对此,必须严格适用这一规定,不得对继续赔偿的适用范围无限扩张。

护理费,是指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后,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所产生的受害人因行动不能自理、需要有人进行护理的支出。这种支出,也是侵害健康权所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后果,是人身损害的财产损失。虽然在先前可能对受害人的护理费进行过赔偿,但先前的护理费与此护理费是有所不同的,对此依然应当赔偿。继续赔偿的护理费与常规赔偿中的护理费的不同,主要在于常规赔偿中的护理费在先前已经确定,是实际发生的,而继续赔偿的护理费,是在最初无法确定的,只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受害人在原先的赔偿基础上仍然无法获得完全救济,需要再次进行赔偿,对有继续护理必要的受害人所作的赔偿。两者在赔偿的时间上也是不同的,常规赔偿中的护理费的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或者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而继续赔偿中的护理费,只能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辅助器具费,实际上就是残疾辅助器具费,虽然在常规赔偿中已经对残疾辅助器具费进行过赔偿,但有的受害人因为残疾可能终生需要残疾辅助器具,因此先前对此的赔偿未必能完全满足受害人的需要,这就使得对受害人的继续配制辅助器具的费用进行赔偿成为必需。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对继续配制辅助器具的费用进行赔偿,对保护残疾受害人十分有利,也是一种人性化的举措。但是法院在具体审理请求赔偿继续配制辅助器具的费用案件中,应当注意继续配制的确实需要,不能对一些不必需的配置费用进行赔偿。

残疾赔偿金,是由于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残疾,致使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所造成受害人正常收入的减少或者丧失。对于这种损失在常规赔偿中已经进行过赔偿,但是残疾受害人可能在超出给付赔偿金的年限后,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对此时的受害人还有进一步赔偿的必要,这就是继续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赔偿。继续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与常规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是有区别的,前者赔偿的时间在超出给付赔偿金的年限后请求,而后者是在受害人受到损害后请求;在赔偿的时间上也有所不同,继续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赔偿五至十年,而常规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对于赔偿权利人就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继续给付的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给付五至十年后赔偿权利人还依然存在的,而且还需要继续护理、配置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是否可以再次起诉请求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理论界与实务界大多基于侵权赔偿法的原理,认为应当允许,只要损害存在,赔偿权利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权不应受到次数的限制。

(二)请求继续赔偿的时间上具有特定性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继续赔偿必须是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才能请求。在此之前发生的这些费用还适用常规赔偿处理,不存在发生继续赔偿的可能。

对于“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如何认定?我们认为这取决于赔偿权利人在受害后向法院提起的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中的决定,法院在审理时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结合受害人的具体情况作出确定,并非这些条文中确定的最长二十年为本条中的给付年限。例如,法院在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可能根据第二十六条及受害人的具体情况,确定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的给付年限为十八年,那么在十八年后,如果受害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依然可以向法院请求判决赔偿义务人向其给付五至十年的费用。

(三)请求继续赔偿必须存在确需性

继续赔偿不是随便可以请求的,应当存在确需性,才可以请求。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本条的规定,可以分为三种情形,一为残疾受害人确需继续护理;二为残疾受害人确需配制辅助器具;最后为残疾受害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只有在这三种情形下,才对残疾受害人进行继续赔偿。

(四)请求继续赔偿的赔偿方式上具有特定性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规定了两种赔偿方式,即一次性赔偿方式与定期金赔偿方式,前者就是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向赔偿权利人支付一笔金钱,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消灭;而后者是按照一定的标准,赔偿义务人分期向赔偿权利人支付赔偿金,直至赔偿权利人死亡时止。由此可见,在定期金赔偿方式中,不存在适用继续赔偿的可能,只有在适用一次性赔偿时才会出现继续赔偿的可能。这也决定了在继续赔偿中,对赔偿权利人给付五至十年的有关费用,也必须采取一次性给付赔偿金的方式,不能适用定期金赔偿的方式。

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不仅一次性赔偿的方式与定期金赔偿的方式存在差异,而且即使一次性赔偿方式加上继续赔偿的方式,也不能等同于定期金赔偿方式,这一点需要注意。继续赔偿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得按二十年计算相关损害赔偿金的定额化赔偿方式的不利因素基本上被消除,但这种不利因素依然会存在,这也说明在进行人身损害赔偿时适用定期金赔偿方式的优越性。

(五)继续赔偿的赔偿期限具有特殊性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本条的规定,继续赔偿的赔偿期限为五至十年,这不同于前述对护理费和残疾赔偿金最长二十年的赔偿期限。人民法院在处理人身损害继续赔偿的案件时,应当准确理解这一规定,只能在五至十年的区间内确定具体继续赔偿的期限,不能超出这一区间。同时,应当考虑残疾赔偿权利人的具体情况,对因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应当在五至十年的区间内确定接近十年的继续赔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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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包含交通事故赔偿有哪些费用的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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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交通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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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交通费赔偿

    内容:交通费是指事故伤残者就医配置残疾用具参加处理事故等活动实际必需的车船票费。其他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用及受害人本人及其亲属参加事故处理的交通费用,应予赔偿。下面,交通法律咨询的小编以及法律援助咨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交通费赔偿:1、交通费一般以送医院就诊,检查治疗和转院治疗过程实际的交通费结合交通条件而定。那么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交通费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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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陕西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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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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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成植物人,可获得哪些赔偿?

    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成为植物人,可主张以下4方面的赔偿项目:1. 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异地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处理应当从最大化索赔角度出发:植物人案件赔偿项目1、侵权赔偿植物人案件的侵权赔偿,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最多的,除了常见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外,还可包括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李楠楠律师
    2024.04.28619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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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标准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标准

    内容: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年。那么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1.281029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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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年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2013年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内容:(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以上是2013年河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那么2013年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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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4262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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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住院伙食费赔偿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住院伙食费赔偿

    内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住院伙食费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法院对此要从严审查,同时,允许赔偿义务人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当地医院完全能够治疗的,而受害人决定到外地治疗,由此发生的住宿费等,赔偿义务人不予承担。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的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那么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住院伙食费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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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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