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单位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归谁
导读:
挂靠单位在这种情况下既不是肇事车辆的所有者又不是肇事车辆的受益者。因为它无法对挂靠车辆行使正常管理权和支配权挂靠车辆的使用权、受益权和处分权都由挂靠人独立行使只要车辆所有者不违反国家强制性的规定挂靠单位无权进行干预。因为此种情形下挂靠单位只是机动车(肇事车)的“名义主体”。因而不能追究挂靠单位的赔偿责任这也是合乎侵权归责原则的要求的。那么挂靠单位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归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挂靠单位在这种情况下既不是肇事车辆的所有者又不是肇事车辆的受益者。因为它无法对挂靠车辆行使正常管理权和支配权挂靠车辆的使用权、受益权和处分权都由挂靠人独立行使只要车辆所有者不违反国家强制性的规定挂靠单位无权进行干预。因为此种情形下挂靠单位只是机动车(肇事车)的“名义主体”。因而不能追究挂靠单位的赔偿责任这也是合乎侵权归责原则的要求的。关于挂靠单位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归谁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名义上挂靠而与被挂靠单位无运行利益分配之情形。挂靠单位在这种情况下既不是肇事车辆的所有者又不是肇事车辆的受益者。因为它无法对挂靠车辆行使正常管理权和支配权挂靠车辆的使用权、受益权和处分权都由挂靠人独立行使只要车辆所有者不违反国家强制性的规定(如依法缴纳营运管理规费等)挂靠单位无权进行干预。因为此种情形下挂靠单位只是机动车(肇事车)的“名义主体”。因而不能追究挂靠单位的赔偿责任这也是合乎侵权归责原则的要求的。
2、名义挂靠而与挂靠单位有运行利益分配之情形。个体运输业主在车辆挂靠在单位时双方基于约定由挂靠人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所谓的“提存费”或者“管理费”的在实践中应当慎重把握在这些方面我国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仍未涉及根据侵权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原理我个人认为这种情况下可将挂靠单位视作“准收益人”如果机动车未参与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情况下在个体业主无力赔偿或无力全部赔偿的情况下为使受害人的经济利益得到及时的补偿而不致落空应由挂靠单位代为全部赔偿或部分赔偿而不适用免责这也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