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他人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相关法律
导读:
法院认为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生的施救费用属合理费用应属保险责任范围依照保险法第14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第三人吴某保险金197668.86元。首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以机动车为保险对象以被保险人对在交通事故中依法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此外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将被保险人定义为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结合本案吴某合法借用朱某的投保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将其认定为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享受保险利益。那么借他人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相关法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法院认为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生的施救费用属合理费用应属保险责任范围依照保险法第14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第三人吴某保险金197668.86元。首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以机动车为保险对象以被保险人对在交通事故中依法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此外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将被保险人定义为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结合本案吴某合法借用朱某的投保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将其认定为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享受保险利益。关于借他人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相关法律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法院认为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生的施救费用属合理费用应属保险责任范围依照保险法第14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第三人吴某保险金197668.86元。
评析
本案件是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被告保险公司抗辩理由的核心是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的车辆借用人不是被保险人因而无权请求保险金故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车辆借用人是否属于被保险人所涵盖的范围之内
需要明确的前提是本案涉及的保险是一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商业保险性质。对于被保险人的认定首先看商业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可通过补充协议或协商解决仍不能解决只有用保险法相关理论进行解释。本案中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就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一词的涵义解释发生争议未成合意就应当运用保险法理论进行解释。对于保险合同当中法律概念的解释应当寻求保险法律原则的指引。合理期待原则就是针对保险合同争议问题所设的理论原则因此应当优先适用之。所谓合理期待原则就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就合同内容的解释发生争议之时应以投保人对于合同缔约目的的合理期待为出发点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
那么对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就转移到了对于投保人缔约目的的理解。
首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以机动车为保险对象以被保险人对在交通事故中依法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具体来说就是所有由于投保机动车造成第三者法定应负的损害赔偿都属于保险利益的范围之内。在现实生活中投保人、实际驾驶人常常不一致因此投保人缔约保险合同所追求的保险利益决不仅仅在于保障自己的责任利益还应该包括机动车的实际驾驶者等一切有可能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的责任利益因而合法的车辆借用者也应当被认定为被保险人。
其次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也印证了以上对于被保险人范围的推定。按照保险法第12条之规定被保险人是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由此可见被保险人并不仅仅局限于投保人还应当包括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此外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将被保险人定义为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的被保险人解释为投保人及其合法的实际驾驶人。
结合本案吴某合法借用朱某的投保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将其认定为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享受保险利益。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对吴某承担保险责任是合理合法的。尽管此理论推理运用合理期待原则击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但是这符合了当事人对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缔约目的和保险初衷也符合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创设目的和保险理念实现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