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不服责任认定时的救济是什么

导读:
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或者对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复核不服时不得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认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相应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可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3条规定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开交通事故证据材料同时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59条要求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通警察出庭接受质询。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不服责任认定时的救济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或者对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复核不服时不得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认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相应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可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3条规定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开交通事故证据材料同时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59条要求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通警察出庭接受质询。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不服责任认定时的救济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不服责任认定时的救济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构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其在接到事故报警后处理流程一般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首先是现场调查、取证
其次是检验、鉴定即对涉案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速度、痕迹、物品甚至是道路状况等进行检验、鉴定在该阶段出于鉴定需要一般会对事故车辆进行扣押扣押期限截止鉴定报告出具后5日
最后根据上述证据及相应鉴定报告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如事故双方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且复核以一次为限。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或者对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复核不服时不得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认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相应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可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3条规定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开交通事故证据材料同时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59条要求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通警察出庭接受质询。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涉诉时的管辖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因交通事故属侵权行为因此侵权行为地对交通事故也具有管辖权。
被告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其住所地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如被告为公民的其住所地为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三、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及流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作为一项强制保险和对第三人的救济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几乎必然涉及这里简单进行介绍
发生事故后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进行索赔只要在保险责任范围以内没有除外责任的、合理的费用均应由保险机构进行赔偿。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中只区分有责任和无责任两种情形而不计责任大小或者比例。即只要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了投保人负有事故责任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一般为12.2万元其中医疗费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限额为2000元其它人身损害赔偿限额为11万元)保险公司应全额赔偿事故受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