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涉及的处理是怎样的
导读:
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那么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涉及的处理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关于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涉及的处理是怎样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争议各方。
2、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4、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5、解剖尸体需征得其亲属的同意。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7、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8、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9、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10、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1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
1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1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14、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人员需要回避的由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需要回避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