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危险驾驶罪并罚要判多久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并科原则是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原则。那么两次危险驾驶罪并罚要判多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并科原则是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原则。关于两次危险驾驶罪并罚要判多久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两次危险驾驶罪并罚要判多久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两次做出危险驾驶行为的如果没有造成交通事故的按危险驾驶罪从重进行处罚可以处6个月的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
所谓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原则。简单地说就是对数罪如何实行并罚。有以下几种原则
1、并科原则。
并科原则是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原则。
2、吸收原则。
吸收原则是指在对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选择其中最重的刑罚为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所吸收不予执行的合并处罚原则。
3、限制加重原则。
限制加重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应当判处)或已被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的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并罚的合并处罚原则。
我国刑法在第69条从总体上确立了限制加重原则同时兼顾考虑了并科原则和吸收原则具体来说
(1)对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拘役或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本身都有一定的期限因此在数刑的综合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是比较恰当。但是如果总和刑期过高决定执行的刑罚就可能过长因而我国刑法对最高刑期加以限制即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2)对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
数罪中宣告几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仅应决定执行一个死刑而不得决定执行二个以上的死刑或其他主刑。数罪中宣告几个无期徒刑或最重为无期徒刑的执行一个无期徒刑不执行其他刑罚。因为无期徒刑是剥夺终身自由的刑罚。一个人的终身自由被剥夺后事实上已不可能再执行其他刑罚。同时作为数罪并罚的原则也不允许将两个无期徒刑合并升格为死刑。因为无期徒刑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死刑是剥夺生命的刑罚两者的性质是截然不同的。
(3)对判有附加刑的一般采取并科原则附加刑仍须执行。
数罪中主刑不论执行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因为附加刑与主刑的性质不同不妨碍并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