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例
导读:
据此“全面”地收集、调取有关证据材料是查明交通事故原因的必要程序“查明”交通事故原因是公正地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前提条件。而被告作出认定书之前没有向原告方有关人员调查取证其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不“全面”违反了前述法律文件的规定影响了对交通事故原因的“查明”进而影响了认定书的公正性。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据此“全面”地收集、调取有关证据材料是查明交通事故原因的必要程序“查明”交通事故原因是公正地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前提条件。而被告作出认定书之前没有向原告方有关人员调查取证其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不“全面”违反了前述法律文件的规定影响了对交通事故原因的“查明”进而影响了认定书的公正性。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例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简要案情
2005年3月19日被告山东省某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对2001年6月7日3时28分发生在某国道上的一起联合收割机与一对行大货车相撞造成三人死亡、三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作出了加盖“××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事故处理专用章”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下称认定书)联合收割机由南向北行驶时因原告某公路局在上行道进行道路维修施工驶入下行道与大货车相撞。“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作出如下责任认定”原告未按规定在维修施工路段设置明显规范的车辆导向标志和混合路段的锥形分道标志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三款的规定负主要责任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潘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大货车驾驶员崔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本案第三人之一)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负次要责任其余四乘车人(二死二伤)无责任。“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被告的“法制科申请重新认定”。原告不服经重新认定提起诉讼。
审理情况
法院主要对以下四个问题进行了审查
一、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法院认为1、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1992年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确认行为该行为直接关系到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否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否构成行政违法以及应否被处以行政处罚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者能否得到民事赔偿它直接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认定书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属于若干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所概括的受案范围又不属于该条第二款所列举的排除范围因此本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被告提供的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部分与若干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不一致依照若干解释第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以及与有关机关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解释不一致的按本解释执行”的规定本案不予适用被告提供的山东省公安厅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执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且亦与若干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不一致本案不予适用被告提供的关于当前行政审判中几个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的规定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根据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所属法院行政审判庭作出的指导意见而认定书是被告依照案发时适用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而不是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的该证据与本案不具备关联性所以亦不予适用。
二、被告作出认定书的程序是否合法
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作出认定书的程序合法其没有完成举证责任其作出认定书违反法定程序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全面地收集、调取有关证据材料”。据此“全面”地收集、调取有关证据材料是查明交通事故原因的必要程序“查明”交通事故原因是公正地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前提条件。所谓“全面”的证据材料应当包括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材料和有利的证据材料两个方面的内容。当事人是案件事实的亲身经历者一般情况下也是对其自身有利证据材料的最佳提供者。所以只要有可能(除非当事人已死亡或下落不明)就应当对案件各方当事人进行调查以“全面”地收集、调取有关证据材料。而被告作出认定书之前没有向原告方有关人员调查取证其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不“全面”违反了前述法律文件的规定影响了对交通事故原因的“查明”进而影响了认定书的公正性。同时被告没有对原告调查取证即作出认定书的行为违反了公开行政、参与行政的基本原则侵犯了原告依法对被告有关行政管理活动的了解权以及对相关问题发表意见、提供证据的权利。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和1992年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应当以该部门的名义进行而被告作出认定书加盖的是其内设机构事故处理大队的公章并且将应当由被告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使的重新认定权交待由其另一内设机构法制科行使认定书明显不是以被告的名义作出的违反了前述法律文件的规定。
三、被告作出认定书的证据是否充足
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作出认定书的证据充足其没有完成举证责任其作出认定书的主要证据不足1、被告认定原告是道路维修施工单位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2、被告认定原告未按“规定”在“维修施工路段”设置“明显”、“规范”的车辆导向“标志”和混合路段的锥形分道“标志”但没有提供作出该“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依据亦没有提供用以证明本案应当设置“明显”、“规范”“标志”的“维修施工路段”具体位置的证据。3、在被告提供的原告于2003年6月16日对颜某的答复中原告关于“牌子不属我局设立。系他人设立的非法标志”的答复并不能证明原告应当设置而未设置标志不是被告辩称的属于原告对其未按规定设置标志的“违法事实”的“承认”。
四、被告作出认定书的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法院认为1、法律规范的“条”、“款”、“项”、“目”各有不同的内容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具体说明其所适用的法律规范的“条”、“款”、“项”、“目”。被告在认定书中只是说明“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作出如下责任认定”但没有具体说明所依据的该办法中的“条”、“款”、“项”。2、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适用法律应当是行政主体在具体行政行为中所载明的法律条款而不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所解释的法律条款。被告在法庭审理中陈述其适用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但认定书中并没有载明上述法律条款。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提起行政诉讼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当通过全面、客观的调查取证活动将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提取、固定为法律事实在此基础上查明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分析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然后以该部门的名义依照明确具体的法律条款顺理成章地作出责任认定。被告作出的认定书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其提出的维持认定书的答辩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2、3目的规定判决如下1、撤销被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40日内对本案道路交通事故重新作出责任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