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肇事,保险公司能否依据相关免责条款拒赔

导读:
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应该在其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造成的交通事故不属于交强险保险责任其不负赔偿责任理由如下1、根据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而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均确定了保险人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体现了交强险保障受害人及社会大众的根本目的。该条款规定了此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予赔偿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先行垫付但可追偿但并未规定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保险公司予以免责。无禁止则应适用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那么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肇事,保险公司能否依据相关免责条款拒赔。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应该在其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造成的交通事故不属于交强险保险责任其不负赔偿责任理由如下1、根据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而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均确定了保险人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体现了交强险保障受害人及社会大众的根本目的。该条款规定了此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予赔偿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先行垫付但可追偿但并未规定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保险公司予以免责。无禁止则应适用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关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肇事,保险公司能否依据相关免责条款拒赔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应该在其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和机车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都应该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
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不应该赔偿。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造成的交通事故不属于交强险保险责任其不负赔偿责任理由如下1、根据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均明确了“未取得驾驶资格的”而造成第三者损失的保险人除在医疗费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以外对于其他损失不负责垫付和赔偿。因此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导致的损害只能由致害人承担2、根据我国交强险的立法本意无证驾驶导致的损失也不属于保险责任。
小编认为首先设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从而确定了交强险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原则及交强险的公益性质。而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均确定了保险人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体现了交强险保障受害人及社会大众的根本目的。
其次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受害人追偿第二款接着规定此种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规定了此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予赔偿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先行垫付但可追偿但并未规定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保险公司予以免责。无禁止则应适用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再者保险条款第九条第一款擅自扩大了保险人的免责范围其扩大部分应该不能适用。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有“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而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并没有此规定。根据文义“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的解释是“由于保险条款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以外的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即对于因四种情形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只负责垫付抢救费对于抢救费以外的受害人的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予垫付和赔偿这就与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相冲突。因为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只规定对于因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形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没有免除保险人对受害人死亡伤残和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只是对于抢救费保险人应先行垫付并可以向致害人追偿。因此保险条款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保险人不能依据此来拒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