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前后交通事故认定的程序变化有哪些

导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此可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后事故认定程序的最大不同就是现在的程序取消了上级机关的重新认定即不能提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即使一般性的调解也是基于当事双方自愿进行可随时终止。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交通事故分两种类型非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公安交通部门责任认定范畴而现在公安交通部门则都应依法作出事故认定。那么《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前后交通事故认定的程序变化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此可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后事故认定程序的最大不同就是现在的程序取消了上级机关的重新认定即不能提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即使一般性的调解也是基于当事双方自愿进行可随时终止。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交通事故分两种类型非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公安交通部门责任认定范畴而现在公安交通部门则都应依法作出事故认定。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前后交通事故认定的程序变化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04年5月1日施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五十四条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第五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已作废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已作废的公安部令第10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由此可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后事故认定程序的最大不同就是现在的程序取消了上级机关的重新认定即不能提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即使一般性的调解也是基于当事双方自愿进行可随时终止。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交通事故分两种类型非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公安交通部门责任认定范畴而现在公安交通部门则都应依法作出事故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