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的侵权行为的特点是什么

导读: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与胡某违反交通法规行为共同的不法行为侵害了吴某的生命健康权属于共同侵权。所谓好意同乘的侵权行为是指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且该机动车上的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好意同乘的侵权行为的特点是第一所搭乘的他人机动车并非为搭乘者的目的而运营或者行驶搭乘者的目的与机动车行驶的目的仅仅是巧合或者仅仅是顺路而已。本案中王某与胡某均违反交通法规共同导致吴某受伤共同侵权行为成立。在运输途中王某与胡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吴某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但由于吴某属于好意同乘者明知货车不宜载人而强烈要求搭乘车辆本身也存在过错应适当减轻王某的民事责任。那么好意同乘的侵权行为的特点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与胡某违反交通法规行为共同的不法行为侵害了吴某的生命健康权属于共同侵权。所谓好意同乘的侵权行为是指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且该机动车上的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好意同乘的侵权行为的特点是第一所搭乘的他人机动车并非为搭乘者的目的而运营或者行驶搭乘者的目的与机动车行驶的目的仅仅是巧合或者仅仅是顺路而已。本案中王某与胡某均违反交通法规共同导致吴某受伤共同侵权行为成立。在运输途中王某与胡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吴某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但由于吴某属于好意同乘者明知货车不宜载人而强烈要求搭乘车辆本身也存在过错应适当减轻王某的民事责任。关于好意同乘的侵权行为的特点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简介
2005年11月26日那是北方一个天寒地冻的日子。当天一大早王某在凜冽的北风中驾驶一辆小型货车运了一批货物到市区去销售。销售完货物后王某空车回家此时已过中午时分。由于还没有吃中饭王某便在离开城区后不远处的路边一家小餐馆吃午饭。草草吃罢午饭正要驾车继续上路时王某遇见同村的吴某吴请求搭个顺风车回家。王某说“是货车不能带人。”吴某说“天太冷搭个顺风车行个方便。”王某经不住吴某的强烈请求随后答应让其搭乘。天有不测风云。王某的小货车行驶到途中左转拐弯时与邻村胡某所驾驶的手扶拖拉机相撞致吴某受伤吴某为此花去医疗等各种费用9300多元。对这起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王某与胡某各负一半事故责任吴某无责任。事故处理后吴某要求王某赔偿损失王某认为此事由吴某强烈要求搭个“顺风车”引起责任由自己承担。吴某遂到村委会反映王某仍坚持拒绝赔偿吴某不得已到法院起诉王某要求赔偿损失。
■点评
对该案的处理村委会、村民和当事人各有各的说法。主要有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和吴某之间形成客运合同关系王某有保障将吴某安全运输到目的地的义务在运输过程中产生了伤害没能将吴某安全运输属法定的违约应当负全部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和吴某之间并无客运合同关系而是出于好意施惠而非为获取费用其间只是有一种好意施惠关系吴某是无偿接受服务责任应当全部由自己承担。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与胡某违反交通法规行为共同的不法行为侵害了吴某的生命健康权属于共同侵权。虽然好意施惠不存在合同关系但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笔者基本同意第三种意见。理解本案的关键在正确区分好意同乘的侵权与有偿的同乘侵权的区别。所谓好意同乘的侵权行为是指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且该机动车上的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它同有偿的同乘者不同有偿的同乘者即买车票搭乘汽车的乘客在遭遇交通事故后可依客运合同处理不存在法律争议问题。
好意同乘的侵权行为的特点是
第一所搭乘的他人机动车并非为搭乘者的目的而运营或者行驶搭乘者的目的与机动车行驶的目的仅仅是巧合或者仅仅是顺路而已。
第二搭乘者搭乘机动车为无偿。
第三同乘者应当经过机动车驾驶人的同意未经同意而搭车者不构成好意同乘。好意同乘者请求赔偿的基础是前面提到的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和第123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此外合同法第302条第2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据此“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受到的损害赔偿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王某与胡某均违反交通法规共同导致吴某受伤共同侵权行为成立。在运输途中王某与胡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吴某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但由于吴某属于好意同乘者明知货车不宜载人而强烈要求搭乘车辆本身也存在过错应适当减轻王某的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