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导读:
所以笔者认为危险驾驶罪应该把无证驾驶也认定于其中。2、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特征危险驾驶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行为对某种法益存在一种潜在的威胁,是一种状态,并不需要一定有危害结果的产生。那么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所以笔者认为危险驾驶罪应该把无证驾驶也认定于其中。2、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特征危险驾驶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行为对某种法益存在一种潜在的威胁,是一种状态,并不需要一定有危害结果的产生。关于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1、危险驾驶罪的主体
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申领驾驶证的最低年龄为18周岁的身体符合要求的自然人。笔者认为对于16周岁到18周岁之间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如果此类人驾驶汽车肯定为无证驾驶然而危险驾驶罪并没有把无证驾驶的行为列为危险驾驶罪认定的行为其实无证驾驶的行为在笔者看来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威胁同样也是相当大的。因为机动车驾驶证的取得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申领驾驶证的最低年龄要求为18周岁所以对于16周岁至18周岁的我国公民来说是不能取得驾驶资格的那么这类人如果不存在酒后驾驶汽车即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既然驾驶机动车是一种专业技术类工作对于无证驾驶汽车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程度也是相当之大的并不会轻于酒后驾驶机动车。所以笔者认为危险驾驶罪应该把无证驾驶也认定于其中。这样才会更完善我们此次立法的初衷。
2、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特征
危险驾驶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行为对某种法益存在一种潜在的威胁,是一种状态,并不需要一定有危害结果的产生。行为人做出该种行为时到底是个什么主观状态呢?笔者认为行为人是对自己行为的一种放任的心理状态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存在着一种间接故意因为就行为人本身来说他一定知道他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结果但是他却希望或者放任此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同时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行为犯、危险犯并不是结果犯法律只要求有危险驾驶行为因此只要行为人有此行为就一定是故意的不可能是过失或者是意外事件这正是此罪名与交通肇事罪的本质区别了。
3、危险驾驶罪的客体
危险驾驶罪侵犯的法益是公共交通安全。公共交通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健康和生命以及公私重大财产安全和良好的公共交通秩序。它是以公众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的侵害或者危险为内容的犯罪,注重行为对“公众”利益的侵犯,并不要一定要有危害后果的产生。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危险驾驶罪的目的,是将生命、健康、财产等个人的法益抽象为社会利益作为保护对象,所以应当重视其社会性。“公众”与“社会性”要求重视量的“多数”。“多数”是公共交通安全这一概念的核心。因此,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就是公共安全。“不特定”即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多数人”则难以用具体数字表述行为使较多的人感受到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受到威胁时应认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只要行为危害了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就属于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仅仅侵犯了特定的少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的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
4、危险驾驶罪的客观特征
醉酒驾驶、飙车是法条中规定的行为人犯此罪的客观特征。笔者认为此两种情形只是危险驾驶的客观行为中最具代表性的两方面显然还很不完整比如吸毒后驾车、无证驾车、严重超载驾驶、驾驶私自改装的或者报废的车辆等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的认定
故意与过失的界限似乎已很明确但一涉及危险驾驶的刑事个案到底构成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其他的侵害人身、财产权益的相应具体犯罪在很多情况下都变得模糊不清。但认定犯罪的主观方面存在困难并不意味着我们的刑法理论存在问题。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主观罪过的问题只有当事人自己最清楚而外界包括司法认定只能根据该罪过支配下的、表现于外的一些具体客观行为、举动及行为当时具体环境来判断推定。而人的认识可能存在一些偏差应该说这也是人类认识论的一个客观规律。譬如甲与乙有仇甲捅了乙数刀致乙重伤在不能确定其主观罪过的情况下很难确定甲的行为到底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在司法实践中有时迫于民意压力司法机关或倒向被告人或倒向被害人或以犯罪后果选择罪名进行客观归罪。笔者认为在危险驾驶刑事个案上应当加强司法技术研究提高侦查技术完善刑事证据规则在不能判定行为人主观罪过时应坚持“疑罪从轻”原则以刑罚较轻的犯罪进行定罪处罚防止客观归罪和以犯罪结果、民众情绪选择罪名同时党委、立法、行政、司法等要形成合力加强对依法治国的宣传增强法律对民众的影响和引导力降低民众对司法个案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