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导读:
破坏正在制造或修理中尚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通常不会给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其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实施破坏行为足以使火车等特定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才构成本罪。有些破坏行为使交通工具门窗破碎车身表现凹陷油漆剥落从表面看遍体鳞伤但其机体性能完好不影响安全运行因而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由于不可能构成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因此不能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而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那么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交通工具不但给铁路、公路、水上、空中安全运输造成严重威胁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也危及广大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法定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大型的现代化交通工具。这些交通工具机动性强、价值高、速度快、载运量大一旦遭受破坏使之颠覆或毁损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破坏马车、脚踏车、手推车等简单交通工具虽然也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但有其局限性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构成本罪。视情节可定为故意毁财物罪或者杀人罪、伤害罪。
用于交通运输的拖拉机能否作为本罪的对象实践中看法不一。多数人认为从事交通运输的拖拉机与汽车性能相似对其进行破坏有可能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因此对汽车应作广义解释包括用于交通运输的拖拉机在内。但破坏耕种用的拖拉机不危及交通运输安全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作为本罪破坏对象的交通工具不仅是特定的还须是正在使用中的包括运行中的和交付使用停机待用的交通工具。因为只有破坏这样的交通工具才可能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破坏正在制造或修理中尚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通常不会给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其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行为并且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破坏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放火、爆炸、拆卸或砸毁重要机件故意违章操作制造事故在修理中制造隐患并交付使用等。实施破坏行为足以使火车等特定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才构成本罪。所谓倾覆是指车辆倾倒、颠覆、船只翻沉、航空器坠落等。所谓毁坏是指使交通工具完全报废或受到严重破坏以致不能行驶或不能安全行驶。倾覆、毁坏危险则指破坏行为虽未实际造成交通工具倾覆、破坏但具有使之倾覆、毁坏的实际可能性和危险性。通常只有破坏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重要部位和机件如交通工具的操作驾驶系统制动、刹车系统以及破坏船体造成行船危险等才可能产生这种实际可能性和危险性。有些破坏行为使交通工具门窗破碎车身表现凹陷油漆剥落从表面看遍体鳞伤但其机体性能完好不影响安全运行因而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有些破坏行为从表现看机体完好无损但其关键机件遭受破坏、拆卸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则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因此认定破坏交通工具的破坏程度不应以给交通工具本身造成损失的价值大小为标准而应以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为根据。有的破坏行为可能只拆卸一个螺丝钉。一个螺丝钉本身的价值不大但由于被拆卸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就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一般而言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或者毁坏的危险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判断
1、要看被破坏的交通工具是否正在使用期间。所谓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不仅包括正在行驶或者飞行中的交通工具也包招经过验收在交付使用期间停机待用的交通工具。因为只有破坏这种正在执行和随时可能执行运输任务的交通工具才能够危害公共安全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的损失。如果破坏正在制造、修理中的或者已经报废的或者虽然制造出成品但尚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由于不可能构成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因此不能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而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但是如果负责修理交通工具的人员在修理中故意进行破坏或制造隐患将受到破坏或尚未修复的交通工具交付使用则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2、要看破坏的方法和部位。一般地说只有使用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或者用其它方法破坏交通工具的重要装置部件才足以造成车翻、船沉、航空器坠落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例如在长途公共汽车中途停车休息时甲把汽车的重要部件刹车泵偷偷拆下汽车开动后因不能刹车而造成翻车事故致多人伤亡甲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如果只破坏上述交通工具中一些不影响安全运行的协助性设备如门窗、玻璃、灯具、卧具、坐椅、卫生设备等则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情节严重的可以按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破坏交通工具只要达到足以使之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构成本罪的既遂。本罪是否存在未遂刑法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否定未遂存在的观点认为本罪属于危险犯以行为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危险作为法定的既遂标准。而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就具备了这种危险性已经达到既遂状态因而无既遂与未遂之分。肯定未遂存在的观点认为根据本条的规定本罪是以行为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实际危险状态作为既遂的标志通常行为实行终了才会产生这种实际危险状态。如果行为人虽已着手对交通工具进行破坏但尚不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实际危险状态就构成本罪的未遂。比如行为人刚着手破坏汽车的刹车系统未容剪断刹车管即被当场抓获而未得逞就应按破坏交通工具未遂犯处理。后一种意见较为合理。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破坏行为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
本罪的动机多种多样如出于报复泄愤、邀功请赏或嫁祸于人而蓄意制造事故出于贪利而盗窃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重要部件出于流氓动机故意捣乱破坏等。无论出于何种个人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破坏交通工具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
使用放火、爆炸的手段破坏交通工具的安全与放火罪、爆炸罪犯罪手段相同而且都危害公共安全。其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的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放火罪、爆炸罪侵害的对象则是上述交通工具以外的其他公私财物和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为了保证交通运输安全本法将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作为特殊保护对象加以规定因此行为人无论采用何种手段破坏交通工具只要足以使之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因而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均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如果行为人使用放火、爆炸的手段破坏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则应以放火罪或爆炸罪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