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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罕见特大暴雨,车辆泡水后保险到底赔还是不赔?

郭铭芝律师2022.01.29389人阅读
导读:

暂未投保涉水险的车主在车辆淹水后不要启动发动机特别是自动挡的车辆。车辆因此产生的损失就是车损险的保障对象保险公司要进行全赔包括发动机损失。经4S店检测保险车辆熄火系因暴雨所导致原告遂委托4S店进行维修并支付了修理费222,000元。保险车辆投保于被告处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因暴雨致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本院认为保险条款约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同时约定因暴雨造成的车辆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那么遭遇罕见特大暴雨,车辆泡水后保险到底赔还是不赔?。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暂未投保涉水险的车主在车辆淹水后不要启动发动机特别是自动挡的车辆。车辆因此产生的损失就是车损险的保障对象保险公司要进行全赔包括发动机损失。经4S店检测保险车辆熄火系因暴雨所导致原告遂委托4S店进行维修并支付了修理费222,000元。保险车辆投保于被告处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因暴雨致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本院认为保险条款约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同时约定因暴雨造成的车辆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关于遭遇罕见特大暴雨,车辆泡水后保险到底赔还是不赔?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遭遇罕见特大暴雨,车辆泡水后保险到底赔还是不赔?

在车辆浸水的情况下车损险可以赔付除发动机以外车辆损坏的部分但由此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则只有涉水险才有可能理赔。

涉水险是一种附加险种需要单独购买!车辆涉水险是车主专门针对发动机购买的附加险购买了涉水险的车辆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或被水淹后致使发动机损坏可给予赔偿。

暂未投保涉水险的车主在车辆淹水后不要启动发动机特别是自动挡的车辆。静止状态下被淹造成损失只要车辆参保车辆损失基本险也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内。

无涉水险也会赔付的几种情形

1.车库水浸车

车库里发生水浸车这并不是涉水险的问题因此买了涉水险也没用。车辆因此产生的损失就是车损险的保障对象保险公司要进行全赔包括发动机损失。

2.暴雨塞车被淹

如果下暴雨堵在路上车没法挪走被水淹了这种情况下只要没有强行启动发动机一定没有损坏。这时所发生的任何损坏车损险都会赔付。

3.涉水行驶死火

如果因积水深浅无法判断清楚开过去导致发生损失除了二次强行启动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其余损失车损险原则上都会赔包括清洁积水、更换门窗等。

有涉水险也不会赔付的情况

一些保险公司会把进水熄火以后的二次发动作为涉水险的免责条款也就说如果车子淹水以后你还试图二次发动由此造成的发动机损坏即使是上了涉水险也不予以赔偿。

注意

车辆在水中熄火有50可能性会导致发动机损坏但如果熄火后再次发动那么发动机肯定要“报销”。千万注意汽车涉水千万不能在熄火后再次发动。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院判决书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沪0115民初81082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

2017年6月27日13时许原告驾驶牌号为沪FPXXXX轿车行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西路近南六公路恰遇暴雨行驶中保险车辆熄火。原告遂与被告取得联系并按照被告的指示在原地等待施救。当日下午牌号为沪FPXXXX轿车被送至上海永达汽车浦东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4S店”)。经4S店检测保险车辆熄火系因暴雨所导致原告遂委托4S店进行维修并支付了修理费222,000元。保险车辆投保于被告处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2017年7月26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理赔本次事故保险车辆修理费222,000元不料被告知本次事故只能理赔148,000元剩余74,000元以发动机进水损坏不属于其赔偿范围为由拒绝支付。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辩称对于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被告无异议。但原告诉请的74,000元系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损失根据机动车损失保险第十条第八项约定被告不同意承担74,000元的发动机损失费用。另原告没有购买发动机涉水损失险因此在有救济的情况下原告不购买相应保险相应损失应该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院另查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四)项约定因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十条第(八)项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因暴雨致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本院认为保险条款约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同时约定因暴雨造成的车辆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上述两个条款并不存在矛盾。理由在于涉案车辆被水淹是暴雨等自然现象致损的表现之一因此发动机进水可以由多种原因引起既可以由暴雨等自然现象所致也可以由驾驶员失误或有意涉水行驶所致。当暴雨与涉水行驶同时存在时判断何者是导致发动机进水的近因关键在于判断暴雨时涉水行驶是否不可避免即车辆除了保持继续行驶外是否还有其他更为安全妥当的选择。

本案已有证据证明事发当时本市浦东新区惠南地区降雨达到暴雨标准而暴雨导致路面积水是常见现象暴雨时也容易引发交通混乱因此在暴雨尚未阻断交通时尽快驶离积水路段防止暴雨持续、积水加深从而导致滞留车辆更大损失是大多数驾驶员会采取的做法符合常理。因此本院认为本案中导致发动机进水的近因是暴雨应属被告的保险责任范围故被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暴雨导致的发动机损失予以理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周卫安保险金7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减半收取计8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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