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后受让人追索债务难以追讨如何解决
导读:
债权转让后受让人追索债务难以追讨如何解决A公司系杨某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徐某取得该债权后即向A公司、杨某追索但A公司、杨某仍然以拖欠徐某之前手债权人的各种方法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请如前。该协议书是对债权转让前的最后一次约定基于受让债权不能大于转让债权的原理该次协议明确的金额对其后的受让人均有约束力。至此第一次债权转让行为完成。本案系当事人围绕债权转让合同产生的纠纷。那么债权转让后受让人追索债务难以追讨如何解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权转让后受让人追索债务难以追讨如何解决A公司系杨某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徐某取得该债权后即向A公司、杨某追索但A公司、杨某仍然以拖欠徐某之前手债权人的各种方法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请如前。该协议书是对债权转让前的最后一次约定基于受让债权不能大于转让债权的原理该次协议明确的金额对其后的受让人均有约束力。至此第一次债权转让行为完成。本案系当事人围绕债权转让合同产生的纠纷。关于债权转让后受让人追索债务难以追讨如何解决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权转让后受让人追索债务难以追讨如何解决
A公司系杨某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2011年1月A公司、杨某共同与B公司达成并购合作意向后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而协议解除了该合作事宜。2013年1月30日合同双方就解除以后的还款事项又达成协议明确了A公司、杨某具体的还款数额及还款期限。2015年3月30日B公司与A公司、杨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A公司、杨某拖欠其债务本金、利息及滞纳金等全部债权转让给了C公司同时A公司、杨某又与C公司签订协议书对其所欠债务及应当清偿的时间又重新予以确认。2016年6月12日C公司召开公司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将对A公司、杨某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了徐某。徐某取得该债权后即向A公司、杨某追索但A公司、杨某仍然以拖欠徐某之前手债权人的各种方法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请如前。
本案中原始的债权人是B公司、债务人是A公司、杨某原始的债权依据是2013年1月30日甲方AA公司、甲方B杨某与乙方B公司、中介方舒航签订的解除合约协议。该协议签订后在2014年3月31日甲方AA公司、甲方B杨某与乙方B公司再次签订还款协议。2015年3月30日甲方AA公司、甲方B杨某与乙方B公司、中介方舒航又签订解除合约协议之补充协议。同日B公司(甲方)与菁煤业公司、杨某(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该协议书是对债权转让前的最后一次约定基于受让债权不能大于转让债权的原理该次协议明确的金额对其后的受让人均有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之规定债权转让要通知到债务人才对债务人有约束力故具有通知性质的、2015年3月30日C公司(甲方)与菁煤业公司、杨某(乙方)签订的协议书对债权金额再次的约定也对债务人具有约束力。至此第一次债权转让行为完成。因债权转让协议书确定的债权与协议书确定的债权在金额上存在区别即前者要扣除中介费后者未扣除中介费在两者有区别的情况下尤其是后者加重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应以债权转让人确定的债权为准而不能以债权受让人确定的债权为准否则受让债权就会大于转让债权。
案涉系列合同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本案系当事人围绕债权转让合同产生的纠纷。根据案涉系列合同原债权人B公司将其对A公司、杨某的全部债权让与C公司C公司又全部让与徐某。故本案中徐某已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B公司以及C公司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其并非本案法律意义上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徐某以A公司及杨某为被告向一审法院起诉并无不当。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各方对案涉合同涉及的债权本金总额3000万元以及尚未支付本金1700万元均无异议。鉴于案涉合同约定A公司、杨某从应支付给徐某的全部债权中预先扣除应付给案外人舒航的中介费150万元且舒航已在另案起诉该笔中介费故本案争议的债权本金为15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