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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是债权债务关系吗

段建国律师2022.01.30134人阅读
导读:

储蓄属于债权债务关系吗1、储户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银行是债务人储户是债权人双方是储蓄合同关系。实务中储蓄机构开具的存单、存折或其他储蓄凭证均为储蓄合同的表现形式证明存款人与储蓄机构之间存在着储蓄合同关系。储蓄合同的内容非常简单仅涉及存款的币种、金额、期限、利率、存期等。那么储蓄是债权债务关系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储蓄属于债权债务关系吗1、储户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银行是债务人储户是债权人双方是储蓄合同关系。实务中储蓄机构开具的存单、存折或其他储蓄凭证均为储蓄合同的表现形式证明存款人与储蓄机构之间存在着储蓄合同关系。储蓄合同的内容非常简单仅涉及存款的币种、金额、期限、利率、存期等。关于储蓄是债权债务关系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储蓄属于债权债务关系吗

1、储户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

银行是债务人储户是债权人双方是储蓄合同关系。

2、储蓄合同是指存款人将人民币或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根据存款人的请求支付本金和利息的合同。实务中储蓄机构开具的存单、存折或其他储蓄凭证均为储蓄合同的表现形式证明存款人与储蓄机构之间存在着储蓄合同关系。

储蓄合同为格式合同。储蓄合同的内容非常简单仅涉及存款的币种、金额、期限、利率、存期等。

3、在民法典体系中虽然储蓄合同没有在民法典中规定但同样必须遵循民法典中的一般规定即合同的订立生效等一般规则能适用于储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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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正常途径正常途径是债务人依据约定履行债务时所采用的方法。如企业到期足额以现金或银行存款还银行贷款、支付供货厂商的应付货款;用合质合量的产品或劳务偿付预收货款等。(2)特殊途径由于债务企业暂时的偿债能力或约定条件的变更等原因,不能履行其债务时所采用的方法。依具体情况的不同,有以下方式:1、协商它是因债务人的原因到期不能履行债务,经与债权人协商,由债权人做出让步,同意延期偿还并免除债务人违约责任的一种方法。在我国法律中,比较鼓励这一和解纠纷的方式。因为,一方面有利于债权债务企业之间保持良好的业务关系;另一方面,又可避免采取其他方式所花费的开支。但这一方法只有在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同情或乐观预期时才使用。2、调解因债务人的原因不能约期履行债务而又不能与债权人协商一致时,经由中间人调停,促成双方当事人谅解,达成新的协议,使债务得到解决的一种方法。具体形式有: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司法调解。不管具体调解形式怎样,调解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并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达成不违背法律、政策的协议。3、仲裁双方当事人将争议交给共同信任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或专业仲裁机构做出裁决,双方有义务履行的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尽管仲裁不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但作为法律的仲裁制度,还是具有一定的法律强制力即一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判决双方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等方式解决债务纠纷,当事人的一方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其结果是:债务人或履行原有债务,或按规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欠债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它是一种强制手段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的当事人如负有履行义务,就应自动履行,如不自动履行,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审判组织的移送,按执行程序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 储蓄是债权债务关系吗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储蓄是债权债务关系吗

    内容:储蓄属于债权债务关系吗1、储户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银行是债务人储户是债权人双方是储蓄合同关系。实务中储蓄机构开具的存单、存折或其他储蓄凭证均为储蓄合同的表现形式证明存款人与储蓄机构之间存在着储蓄合同关系。储蓄合同的内容非常简单仅涉及存款的币种、金额、期限、利率、存期等。那么储蓄是债权债务关系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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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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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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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共有财产范围之外,夫妻之间是否可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在共有财产范围之外,夫妻之间是否可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内容:夫妻财产实行共同共有制,并不妨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个人财产的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只是在我国,由于传统习惯的影响,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制,是常态而已。由于夫或妻在共有财产之外有自己的个人财产,对这些财产的处分,是夫或妻自己的民事权利,在共有财产范围之外,夫妻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现实的可能性,而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也不为法律所禁止。那么在共有财产范围之外,夫妻之间是否可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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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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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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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居期间的债务纠纷,同居关系产生债权债务纠纷怎么处理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同居期间的债务纠纷,同居关系产生债权债务纠纷怎么处理

    内容:同居关系产生债权债务纠纷怎么处理1、法律主观: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可按共同债权、债务纠纷处理,3、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解除同居关系时,如同居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任冰峰律师
    2023.11.211002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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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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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进行转让的方式有:部分转让、全部转让;金钱债权债务转让、非金钱债权债务转让;或者也可以分为债权转让回购和债权卖断、分散式转让和集中式转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 债权人抛弃债权已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是,抛弃债权和免除债务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债权人抛弃债权已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是,抛弃债权和免除债务

    内容:需要注意的是,抛弃债权和免除债务都是单方面的行为,需要债权人明确表示并通知债务人,如果债权人放弃债权的意愿得到债务人认可,债权债务关系将正式解除,在法律层面上,债权人抛弃债权属于自愿放弃债权的行为,它能使债权债务关系得到终结,为双方创造了一个全新的局面,2、免除债务:债权人通过免除债务的行为,放弃了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权利,从而消灭了债权债务关系,1、抛弃债权:债权人通过抛弃债权的行为,放弃了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了债权债务关系。

    黄东洁律师
    2023.11.21984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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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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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债务的关系可以解除吗,债权关系解除的意义是什么?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债权债务的关系可以解除吗,债权关系解除的意义是什么?

    内容: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问题,首先承认合同的解除向将来发生效力即对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其次,承认合同的解除可以产生溯及既往的效果,即已经履行的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见,《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将合同解除的效力分为两块:前者无溯及力,后者有溯及力,并相应产生不同的财产处理后果。债权债务纠纷,债权人直接向债务人索讨逾期债务,叫做债权人本身解决债权债务纠纷。那么债权债务的关系可以解除吗,债权关系解除的意义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2.02.0976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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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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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债务关系结清办法有哪些?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债权债务关系结清办法有哪些?

    内容:但是,有的人债权债务关系盘根错节,想要清楚的结清,需要有一定的方法流程,这样才不会导致结清的失误。对现有债务组织专项清查,摸清底数。在债权的结清上,要注意清缴欠款、回收资金、签订协议等。债权债务结清完毕之后,双方当事人需要签署一份债权债务结清确认书,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债权债务纠纷。那么债权债务关系结清办法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2.09750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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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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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共有财产范围之外,夫妻之间可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在共有财产范围之外,夫妻之间可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内容:夫妻财产实行共同共有制,并不妨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个人财产的存在。只是在我国,由于传统习惯的影响,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制,是常态而已。由于夫或妻在共有财产之外有自己的个人财产,对这些财产的处分,是夫或妻自己的民事权利,在共有财产范围之外,夫妻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现实的可能性,而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也不为法律所禁止。笔者认为,同样应当形成个人债务。因为是否将个人财产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当由财产所有人自主决定。那么在共有财产范围之外,夫妻之间可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2.02.09905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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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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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以及对内效力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以及对内效力

    内容:本条对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效力不区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对于第三人来说,很难获知共有人的共有关系的性质,此种情形下若不使各共有人承担连带义务,很容易发生共有人推托履行义务的可能,对债权人不利。在第三人不知道共有人内部关系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共有人对其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第三人即可向共有人中的任何一共有人主张其债权,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内效力本条第二句规定了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内效力。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那么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以及对内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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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9888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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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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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企业与个人的债权债务关系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深圳企业与个人的债权债务关系

    内容:企业与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以符合《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动产作为担保,到工商部门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提交材料符合《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要求的,工商部门应当为其办理。那么深圳企业与个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2.10158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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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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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样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怎样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

    内容: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怎样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2.02.111030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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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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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夫妻间债务关系怎么认定,夫妻共有债权债务怎么处理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离婚夫妻间债务关系怎么认定,夫妻共有债权债务怎么处理

    内容:离婚夫妻间债务关系怎么认定执行中,对所涉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执行机构首先应依执行依据中的认定作出判断。(二)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有特殊情形的除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则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或妻在对外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向原配偶主张自己的权利。除了前面介绍的当事人离婚以外,配偶死亡的,生存一方也仍然要对此前夫妻共同债务继续承担责任。那么离婚夫妻间债务关系怎么认定,夫妻共有债权债务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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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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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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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方法可以解除债权债务关系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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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什么方法可以解除债权债务关系

    内容:因为,一方面有利于债权债务企业之间保持良好的业务关系;另一方面,又可避免采取其他方式所花费的开支。但这一方法只有在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同情或乐观预期时才使用。那么什么方法可以解除债权债务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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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4699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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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法定财产中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哪几种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夫妻法定财产中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哪几种

    内容:在夫妻法定财产中的债权和债务是需要共同承担的,因为在我国的法律中也是规定了,在婚姻关系中双方因为共同生活以及其他原因所欠下的债务都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这些债务是因为夫妻共同使用所产生的,所以说在分担债权和债务时也是会按照共同承担的原则去处理,对于这些问题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具体解答。夫妻间在婚内打的借条,可以认定为对婚内财产的约定。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那么夫妻法定财产中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哪几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2.091017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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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的因共同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对内效力是什么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民法典的因共同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对内效力是什么

    内容: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那么民法典的因共同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对内效力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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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1441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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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举证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如何举证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内容:法律主观:个人债务纠纷的举证应当包括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债权人履行了义务的证据等,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负担提供相应证据的责任,法律主观:个人债务纠纷的举证应当包括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债权人履行了义务的证据等,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负担提供相应证据的责任,被告欠钱不还如何举证1、法律主观:起诉需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张嘉娱律师
    2023.10.18878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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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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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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