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报债权债务认领是否有效
导读:
据此规定确定了两个主要问题第一、债权人转让债权需经过通知债务人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第二、债权人未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并不影响原债权人与债权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效力。该规定明确了原债权人在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那么登报债权债务认领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据此规定确定了两个主要问题第一、债权人转让债权需经过通知债务人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第二、债权人未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并不影响原债权人与债权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效力。该规定明确了原债权人在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关于登报债权债务认领是否有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登报债权债务认领是否有效
若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的债权转让就有效否者登报债权转让公告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据此规定确定了两个主要问题
第一、债权人转让债权需经过通知债务人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第二、债权人未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并不影响原债权人与债权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效力。
但从该规定来看对于债权转让时对债务人的“通知”方式、方法等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无具体标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民间借贷纠纷增多大量借贷关系中的债务人失联导致原债权人面临债权转让通知无法书面送达债务人进行签收的窘境若以登报公告的方式向失联债务人进行通知是否对债务人产生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该规定明确了原债权人在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但据此规定法院对上述公告通知方式的认可是限定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若超出此范围的“一般”债权转让采取公告的方式对债务人进行通知是否完成了通知义务?就此问题我们查询了最高院的大量判例从最高院的判决认定来看超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这一范围的“一般”债权转让如果采取公告方式通知债务人的最高院均认定该通知形式对债务人不具有法律效力我们认为如此区别判决实际是法律对于国有资产的特殊保护。若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的债权转让就有效否者登报债权转让公告无效。
二、通知方式
债权转让时通知债务人的目的是避免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或加重履行债务的负担但法律对通知的形式未作具体的规定。从避免发生纠纷的角度来看债权人如能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并由债务人签字认可是最佳形式但如果采取了其他的通知方式若以书面形式之外的形式通知的应保证债务人能够及时、准确地获知债权转让的事实。即使债权人在债权转让时没有通知债务人但债权的受让人直接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寄送起诉状的方式可以作为合法的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