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怎么界定夫妻生活债务
导读: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那么民法典中怎么界定夫妻生活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关于民法典中怎么界定夫妻生活债务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民法典中怎么界定夫妻生活债务
1、夫妻共同签字即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解释第1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里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共同签字或未举债的一方事后通过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追认该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2、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未具名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应当证明该债务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3、大额债务需债权人举证夫妻共同负债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离婚债务该由谁偿还
由于我国一直坚持婚姻关系案件的审理不允许第三人参加的原则所以处理夫妻财产、特别是处理对外共同债务的负担问题时真正的债权人往往处于不知情或者不能表达自己意见的地位。
如果认为上述决定不仅对夫妻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对债权人也同样适用对债权人就很不公平。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实践中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其实是有现实意义的。因为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部分法律中规定由夫妻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但要是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那不管是在什么时候都是由个人来承担还债。作为债权人虽然债务是发生在债务人婚姻关系存在期间但此时也不得要求其配偶承担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