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导读: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控制股东可以是持多数股的股东但不限于持多数股的股东6.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那么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控制股东可以是持多数股的股东但不限于持多数股的股东6.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关于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股东以其出资承担公司的债务实际出资人如果出资不足的名义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名义股东能证明自己不是实际出资人的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公司债务承担的情形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生产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控制股东可以是持多数股的股东但不限于持多数股的股东
6.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