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案例

导读:
[案件简介]李某某与张某某于2009年8月3日约定离婚。根据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自贡市惠东新区丹桂居委会47组项英花园XX栋XX单元X层房屋归被告张某某所有,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15万元。被告应于2012年8月1日前支付原告财产补偿费10万元,剩余5万元于2013年8月1日至2020年分期支付。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后,李某某多次向张某某索要前述费用,但张某某至今未支付。那么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件简介]李某某与张某某于2009年8月3日约定离婚。根据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自贡市惠东新区丹桂居委会47组项英花园XX栋XX单元X层房屋归被告张某某所有,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15万元。被告应于2012年8月1日前支付原告财产补偿费10万元,剩余5万元于2013年8月1日至2020年分期支付。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后,李某某多次向张某某索要前述费用,但张某某至今未支付。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案例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件简介]
李某某与张某某于2009年8月3日约定离婚。根据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自贡市惠东新区丹桂居委会47组项英花园XX栋XX单元X层房屋归被告张某某所有,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15万元。被告应于2012年8月1日前支付原告财产补偿费10万元,剩余5万元于2013年8月1日至2020年分期支付。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后,李某某多次向张某某索要前述费用,但张某某至今未支付。
[判断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张某某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原告李某某人民币5万元及自2020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日止的利息。
[律师评论]
1.《离婚协议书》,由原被告与被告在离婚时签署,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协议无效或者应当撤销,协议已被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确认。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和被告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遵守。
2.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超过约定支付期限的离婚后财产价款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3.张某某之所以辩称李某某未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是因为即使张某某辩称属实,也是张某某在另一法律关系中主张的,故法院不予受理。
4.张某某辩称不能理财的原因是判决生效后其履行能力的问题,与本案判决无关,故法院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