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妇接受协调共有承担抚养义务
导读:
离婚时,二人约定婚生小孩汤某甲由粟某抚养,但没有对抚养费作出约定。离婚后,汤某甲一直随母亲粟某生活,汤某乙在平时给予汤某甲一定的费用,但没有固定支付抚养费。随着汤某甲逐渐长大,生活水平较高,粟某感到独自抚养小孩较为困难,遂要求汤某乙承担一部分抚养费,但双方一直争执不下。在调解过程中,承办人指出,虽然汤某乙和粟某已经离婚,但是汤某甲和汤某乙之间的父子关系不会因此改变,汤某乙仍须履行抚养汤某甲的义务,支付合理的抚养费用,而汤某甲因生活需要向法院起诉要求汤某乙支付抚养费是其民事权利,也是无奈之举。那么离婚夫妇接受协调共有承担抚养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时,二人约定婚生小孩汤某甲由粟某抚养,但没有对抚养费作出约定。离婚后,汤某甲一直随母亲粟某生活,汤某乙在平时给予汤某甲一定的费用,但没有固定支付抚养费。随着汤某甲逐渐长大,生活水平较高,粟某感到独自抚养小孩较为困难,遂要求汤某乙承担一部分抚养费,但双方一直争执不下。在调解过程中,承办人指出,虽然汤某乙和粟某已经离婚,但是汤某甲和汤某乙之间的父子关系不会因此改变,汤某乙仍须履行抚养汤某甲的义务,支付合理的抚养费用,而汤某甲因生活需要向法院起诉要求汤某乙支付抚养费是其民事权利,也是无奈之举。关于离婚夫妇接受协调共有承担抚养义务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0月15日,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林业庭成功调解一起抚养费纠纷。
据悉,被告汤某乙与粟某原是夫妻,2004年生育儿子汤某甲。因感情不和,汤某乙与粟某于2009年在洪江市民政局离婚。离婚时,二人约定婚生小孩汤某甲由粟某抚养,但没有对抚养费作出约定。离婚后,汤某甲一直随母亲粟某生活,汤某乙在平时给予汤某甲一定的费用,但没有固定支付抚养费。随着汤某甲逐渐长大,生活水平较高,粟某感到独自抚养小孩较为困难,遂要求汤某乙承担一部分抚养费,但双方一直争执不下。为此,汤某甲于2015年9月8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汤某乙自2009年9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独立生活时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对此类涉及亲子关系的案件进行判决不利于化解家庭内部矛盾,且该案中,作为父亲的汤某乙虽没有定期支付抚养费,但是承担了部分生活费用,案件存在调解的可能。
承办法官详细了解了原、被告双方的生活情况,试图寻找调解突破口。在调解过程中,承办人指出,虽然汤某乙和粟某已经离婚,但是汤某甲和汤某乙之间的父子关系不会因此改变,汤某乙仍须履行抚养汤某甲的义务,支付合理的抚养费用,而汤某甲因生活需要向法院起诉要求汤某乙支付抚养费是其民事权利,也是无奈之举。同时,抚养费的数额既要考虑到汤某甲的生活、学习需要和本地的生活水平,也应考虑到汤某乙的收入高低,双方应当相互体谅,维护好父子亲情。
经过多次组织调解,唐家父子最终达成一致协议,汤某乙从2015年10月开始每月支付汤某甲抚养费45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签下调解协议后,汤某乙和粟某纷纷表示虽然二人已不是夫妻,但只要涉及到汤某甲的成长问题,他们一定会相互商量,共同培养好汤某甲,抚养他长大。